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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出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

【政策解读】2009-02-12 00:00

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规定了申请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准入条件、设立程序、合规经营、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等内容,着重加强了申请设立方的诚信和资金来源等问题的把关,以有效配置金融资源,缓解中小企业和中低收入人群的融资难题,引导、规范和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按照《暂行办法》,我市在央行、银监会有关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了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准入门槛,要求有限责任制、股份有限制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分别不得低于5000万元和8000万元;杜绝各类不正当不规范民间资金团体和高风险性企业参与,要求其主发起人应为依法在深圳注册的法人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其他出资人也必须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等等;《暂行办法》还对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作出了严格规定,要求其主要来源应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严禁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结合其他省市做法,为避免股权过于分散造成经营管理成本和融资成本过高,《暂行办法》鼓励单一股东和各类专业机构控股,规定主发起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其余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千分之五。
《暂行办法》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对象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创业者,并本着“小额、分散”原则,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同时明确了不得发放贷款的关系人范围,并将通过现场检查、对委托收款机构备案、群众举报监督等方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对外的宣传推广、贷款催收等工作的规范和管理。为避免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暂行办法》还规定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必须专营小额贷款业务,不得开展未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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