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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公平交易,曝光“霸王”零售商成新规最大亮点

【政策解读】2006-12-26 00:00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钟明霞解读说,颁布之前,我国并没有针对零供交易行为中的不公平交易和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作出明确的责任认定和处罚办法。现行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均属于私法,对于交易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过错方主要承担民事责任,如返还不合理的费用、赔偿实际损失等等。零供之争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强加不平等的义务给供应商,片面扩大自己的权益,严重损害供应商的利益,甚至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如果仅仅是返还费用、赔偿损失而没有任何其他责任,则因零售商违法成本较低,不足以消除其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不公平交易的“霸王”行为。

    即将施行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零售商不得从事哪些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从事哪些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与《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比较,规定更加细化,对如何解决现实中突出存在的零供矛盾更具有针对性。不仅如此,价格、税务、工商、公安等部门还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动介入零供矛盾,采取监督管理及处罚措施。

    第二十三条的处罚规定是《管理办法》中最大的亮点。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是“不告不理”,对于零售商的种种不合理收费,处于弱势地位的供应商往往是敢怒不敢言,即便敢于起诉,也要付出高昂的诉讼成本,结果自然是“得了赔偿,丢了市场”,根本威慑不了零售商欺压供应商的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可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这意味着,零售商如再从事不公平交易行为,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而不再仅仅是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中最后六个字“可向社会公告”对零售商的威慑力最大,甚至大于最高3万元的罚款。一旦从事不公平竞争的零售商被处以“公告”的处罚,就会为其他的零售商、供应商乃至社会公众所知晓。谁合法,谁诚信,我就选择谁,实际上这既是对零售商的震慑,也是在提醒供应商应理性选择零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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