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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香港签避免双重征税,香港居民所得征预提税最高税率减至7%

【政策解读】2007-01-01 00:00

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今天签署《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简称“新安排”)。
“新安排”涵盖个人和企业的直接收入(如营业利润及个人劳务所得),以及间接收入(如股息、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把1998年双方就营业利润及个人劳务所得订立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原安排”)扩大,以保障同一项收入,不论是直接收入或是间接收入,均不会被双重征税。根据“新安排”:
1、香港居民投资内地企业收取的股息所征收的预提税最高税率由现时的20%减至10%。如香港公司持有派发股息的内地公司至少25%股权的话,预提税税率上限更会由现时的10%减至5%;2、香港居民和企业在内地赚取的利息所征收的预提税最高税率由现时的20%及10%一律减至7%;3、香港居民和企业在内地赚取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所征收的预提税最高税率也由现时的20%及10%一律减至7%;4、香港居民及企业转让内地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征税权归于香港。如有关收益不属营业收入或不是源自香港,在香港无须缴税。倘若被转让股份的内地公司的财产主要由位于内地的不动产组成或所转让的股份相当于该内地公司至少25%股权,内地和香港均拥有征税权,但通过抵免安排,不会出现双重征税的情况。
按国际惯例,“新安排”加入了信息交换条文,可交换的信息只限于对方依法所需并涉及“新安排”税种的资料,以确保纳税人的资料不会被滥用。
“新安排”在双方各自完成必要的批准程序后生效。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代表中央政府签订“新安排”。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曾荫权则在财政司司长唐英年及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的陪同下代表香港签署。曾荫权表示,这是自CEPA落实后,香港与内地不断加强合作关系的另一个里程碑。早在1998年,香港已经与内地就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涵盖个人和企业所得的直接收入。随着国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内地与香港的经济关系日益密切,加上CEPA的落实,更多香港居民和企业从内地投资和经营活动取得收入,包括营业利润等直接收入和股息、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等间接收入,根据今日签署的协议,不论是直接或间接收入,都不会双重征税。
原来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已不足以涵盖扩大了的经济活动范围。中央政府同香港都认为有必要扩充原来的安排,使它成为一个全面,并达到国际水平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帮助投资者准确评估在两地经济活动的税务负担。今天签订的全面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对香港非常重要。(据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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