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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也享有社保

【政策解读】2007-01-01 00:00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杜斌日前做客深圳电台“劳动保障大家谈”节目中强调,在员工“试用期”内,单位也应该为其缴纳社保。
一是、试用期员工也享社保
目前有一些公司为降低成本、逃避义务,以“试用期”为由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交不交社保一个最主要的标志就是劳动者与单位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或者是否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有工资收入。这几个条件达到了,单位就必须为员工缴交社保。企业所聘请的员工,只要公司开始聘请,劳动关系一成立,这个月准备给他发工资的,即使是在试用期内,单位也应该给他参保。”
第二、补交社保有效追溯期为两年
“我和不少同事最近发现我们所在的企业多年没有为我们办理社保,于是我们集体向企业提出交涉,最后企业答应为我们补交社保,但前提是要求我们自己承担滞纳金。员工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方面的有效追溯期限是两年,也就是说,黄先生可以让单位为其补交2004年7月份以后的社保。
第三、户籍人员可个人缴社保
 “对于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户籍人员,如何办理缴交社保?”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征收处处长李东表示:“对于灵活就业的深圳户籍人员,按照国家的政策,我们是允许他通过个人申报来参保,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市区社保部门都有专门的窗口可以办理个人缴交社保,办理的手续也非常简便。只要提供户口本、身份证、一个准备扣款的银行存折,到社保窗口领取有关表格和银行扣款的协议书,签订协议就可以了。”(据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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