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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法诞生标志市场经济成熟

【政策解读】2007-01-01 00:00

市场经济运行是一个完整过程,恰如人有生老病死。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高票表决通过企业破产法,为我国企业退出市场提供了一项制度安排和保障,弥补了我国企业退出市场方面的法律空白,使围绕市场经济运行最重要的三个方面法律体系——市场主体法、市场交易法和市场退出法得到完善,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化建设达到新高度。
企业破产法确立的破产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等程序,将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破产拯救和企业清算工作,既能使无可救药的企业及时进行清理清算,尽可能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与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又可使具有挽救希望的企业起死回生。这部法律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有关企业即市场主体的法律规范体系,将规范我国企业从设立与经营、竞争与并购、和解与重整,以及清算与“灭亡”的全过程。
企业破产法本身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国从1986年开始探索为企业破产立法,耗费20年时间打造一部法律,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容纳一部相对完备的破产法的市场环境并不成熟。由于市场经济主体单一、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等原因,企业破产难以按照单纯市场经济原则加以规范。正是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逐渐发育成熟,使得社会和经济发展对规范企业破产行为有了迫切的需要,才使得破产法得以诞生。
企业破产法的出台将推动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优胜劣汰”则是其重要法则。企业破产法本质上是驱逐市场“劣币”的一套规范体系,只有驱劣机制完善以后,社会信用、商业信用以及个人信用才能显示其应有的价值。因此,企业破产法有助于于改善全社会的信用状况,从而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由于缺乏一部真正市场经济意义上的企业破产法,国际上曾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虽然已经“入世”,但并没有真正“入市”,也即并未实行纯粹的市场经济。新企业破产法的出台,使得我国市场经济法制体系得到完善,有信用、有效率、有保障、有预期的法律机制和市场环境的建立,将进一步增强我国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的竞争能力。
近年来,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我国对推动市场经济法制化建设作出了巨大努力。从去年修订公司法、证券法,到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企业破产法、合伙企业法(修订),以及正在进行的物权法、反垄断法、企业所得税法的审议和制定工作,可以清晰看到,明晰产权,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主体公平、有序竞争,推动市场创新发展等举措,正成为我国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据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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