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礼品在线
首 页
协会组织
政策法规
行业资讯
会员之家
联系我们

解读新的“企业破产法”

【政策解读】2007-01-01 00:00

8月27日,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经过12年的起草和审议,终于经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全新的破产法!”参与新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的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对新企业破产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破产法是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今后必将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产生深远影响。新企业破产法究竟新在何处,有哪些创新,对企业、投资者影响如何?
一、全新的破产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全新的破产法
首先,原有的破产法是在双轨制经济背景下制定的,立法中专门有一条提到“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促进全民所有制自主经营”,其立法的理念和架构有着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而且其使用范围仅仅为国有企业。新的破产法名称是企业破产法,是企业法人的破产法,使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这与原有破产法有很大区别,不再区分所有制。新法适用于所有的法人企业,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
其次,“引进了国际上破产法比较成熟的制度。如破产管理人制度、重整制度等。这些制度也是新的程序,改变了原来破产法的含义。原来即便是国有企业破产,也是死亡法,现在要帮助企业重振生机。原来的清算组可能是政府组织,现在由债权人发起,采取市场方式等等。”李曙光解释说。
其三,小的制度方面也有所创新。李曙光介绍,无效行为认定、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分类别表决机制等等小的制度设计原来都是没有的。设立这些新规,使得涉及各方的法律责任更加清晰。
金融机构的破产原来也是没有的。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实际已经出现了不少金融机构破产的例子,如大鹏证券、德隆等等多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出现危机。如果没有相关法律提供依据,很容易在处理过程中出现问题。多数学者期待制定一部市场经济取向的、和国际接轨的、同时解决中国实际问题的有操作性的破产法,从日前通过的法律来看,这三大目标基本实现了。
二、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基础
新的企业破产法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市场经济建设将带来怎样的影响是:破产法的制定与实施是一国市场经济体制最终基本确立的重要标志之一。新企业破产法为债务人、债权人、投资者、职工等每一方主体都提供了最大限度维护自己权益的法律制度,同时也为每一位参与者提供了明确的预期。企业破产法是完善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法律,其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市场经济需要游戏规则和法治环境,没有公平、正当的市场环境必将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从完善整个市场经济规则的角度来说,新的破产法弥补了市场退出的法律空白。与市场经济运行最密切的有三方面的法律:一是设立市场进入的门槛,包括公司法等市场主体法;其次涉及交易方面,包括合同法、票据法、证券法等等市场交易法,组成交易规则,保证交易各方的利益特别是投资者的安全;三是市场退出法,出现问题怎么办。市场退出法是对市场中的欺诈行为进行防范和处置的方法,也是前两方面法律的基础,如果对退出市场没有一个合适的“说法”,可能造成虚假注资以进入市场,及在交易中进行欺诈。“前两种法律我国已经陆续出台多部,但有关市场退出的法律,却一直较弱。此次企业破产法的出台,是经济主体的重要救济手段,为市场经济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法律保障。”李曙光补充说。
其次,破产法有助于改善整个社会的信用状况。“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法则,如果“劣”不能淘汰的话,它就会嚣张,社会信用也难以建立。企业破产法可以发挥驱逐“劣币”的效应,促进社会的信用、商业交易中的信用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信用的建立。
第三,近些年来,我国对外开放步伐加快,并加入了WTO,但国际上有观点认为,中国虽然已经“入世”,但并没有真正“入市”,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原因之一就是中国没有一部真正市场经济的破产法。这次企业破产法的成功通过,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改善我国在WTO中的国际形象,建立起一个有信用、有效率、有保障、有预期的法律机制和市场环境,打消外资进入中国的顾虑。
三、“重整”让破产法成为拯救企业法
新破产法在制度设计上的重大创新。新破产法里,一方面遵循世界各国的规律,还是保留了清算程序和和解程序,废除旧的整顿程序,然后制定了破产重整制度。重整是目前世界各国公认的挽救债务人最为有利的一种制度,并多数运用于大型公司。规定破产重整制度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新破产法进行了许多程序设计来保证重整的成功率。重整的概念就突破了原来的破产就是“退出市场”、“清算”、“死亡”这样的传统观念,使破产法成为一部拯救企业法。
引进“破产管理人”制度。原破产法主要是由政府组成的清算组来承担各种破产事宜,这种机制不市场化,也不专业化,还带有政府干预的色彩。新的破产法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将整个破产运作交由专业化人士来处理,使破产程序更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首次写入跨境破产。随着全球资本流动加速,跨国投资大量发生,由此一个国家的破产裁决会对另外一个国家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产生重要影响,基于这种考虑,新企业破产法规定,“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同时,对于外国法院的破产裁决,在互惠、有司法协助或国际公约的条件下,中国法院也裁定承认和执行。这对在我国的海外上市公司,以及将来中国上市的外国公司,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支撑。
强化破产责任。新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责任的规定和新《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尽的注意义务、勤勉尽责义务,《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虚假破产罪,都实现了对应。重视对职工利益的保护。新破产法规定,新法实施前的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这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独创的,和中国国情密切相连。
四、“赖账的”将面临刑事责任的处罚
新通过的企业破产法将于2007年6月1日实施。市场参与各方会受到什么影响,要注意什么问题呢?对于一般企业来说,首先是市场的债务人,应该强调企业的责任意识,“不能欠债不还钱”。以前在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出现很多“老赖”,导致企业信用丧失。新破产法实施之后,再当“老赖”,结果很明确——不仅面临民事责任,还将面临刑事责任。
对于债权人来说,新破产法提供了很好的预期。了解了新破产法,就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与旧法不同,刚刚通过的企业破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该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企业重整计划草案,需要按照担保债权、优先权债权、工资债权、普通债权等进行分类,然后分组表决。通过这种设计,所有债权人的利益都得到充分的尊重。
特别是金融机构债权人,新破产法使之有了明确的预期。新法规有利于保证金融机构的安全,有利于促进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提高金融风险防范意识。而对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来说,新破产法带来了一个新的业务领域。“也是一个承担责任的领域。”由于法官主要承担处理债权、债务的责任,要执行好新破产法,法官的角色尤其关键。法官应尽快熟练新破产法的理念、架构。“组织法官大规模、深入地培训非常重要。”
新闻链接:破产法的“前世今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于1986年通过,从1998年开始实施。这个旧的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因此也被称为国有企业破产法。而它实际上所发挥的作用却被调侃为“国有企业破产预防法”。因为没有政府的审批,没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法院就不得受理破产案件。这样多的限制,使破产法不能保障“优胜劣汰”机制的有效发挥,不利于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
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组织成立“破产法”起草小组,起草一部新的“破产法”。立法中的一个重要目的是防止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做联手地方政府、法院搞“假破产”,借破产之机逃废银行债务。
1996年,起草组草拟出破产法草案初稿,在征求有关部门、地方和国内外专家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了破产法草案。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准备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审议。但有意见认为,在没有社会保障法作配套的情况下,破产法不宜出台。八届人大任期内,破产法就此搁置。此后10年中这部法律经过反复讨论,才于今年8月27日获得通过。
企业有“生”就有“死”。但在中国,企业破产却经历了20多年的思考、探索、争论,期间又演绎出一幕幕惊世活剧。早在1986年,中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在该法颁布后的一段时期内,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数量极少,企业破产在那个时候还是一件新闻。1986年8月3日,沈阳防爆器械厂宣告破产,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家正式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这个首例破产案件,一经媒体广泛报道,即成为社会关注热点,全国尽人皆知。
一直到上世纪90年代,在引入企业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后,企业破产才正式成为企业退出市场的途径。至2000年前后,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数平均达6000件左右,有的年份已经突破1万件,其中也包括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国有企业破产。
案例
郑百文死里逃生
郑百文: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郑百文”)2000年以后濒临关门歇业,有效资产不足6亿元,而亏损超过15亿元,拖欠银行债务高达25亿元。“郑百文”在中国股市创下每股净亏2.54元的最高纪录,而上一年它还宣称每股盈利0.448元。1999年,“郑百文”一年亏掉9.8亿元,再创沪深股市亏损之最。
按《公司法》规定,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可申请破产。可“郑百文”却没有进入破产程序。1999年12月,在有关方面的斡旋下,“郑百文”欠建设银行的20多亿元债务被转移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2001年3月,信达公司一纸诉状把“郑百文”告向法院,申请“郑百文”破产还债,成为我国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首例破产申请。但当地法院根本就没有受理。同年10月,财政部批准PT郑百文第一大股东郑州百文集团将所持有的郑百文国家股2887.7869万股中的50%以零价格无偿转让给山东三联集团。郑百文“死里逃生”。这一案例再次触及了试行中的《破产法》的缺陷。知名学者董安生认为,破产制度应该给出一个硬性的规定,企业宣告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在公告等待收购期间,如果收购方能够对企业进行重整,企业可以退出破产,进入重整程序。没有收购重整可能的企业,在刚性化的约束下,只能选择破产。(据深圳商报)
 

    深圳市工艺礼品行业协会

    电话:+86-755-83040066        传真:+86-755-83040080        客户服务QQ:53412612(群)

    版权所有:深圳市工艺礼品行业协会        网络实名:深圳礼品在线

    网站建设:亚太纵横创意机构 0755-26523653


    网站备案号:粤ICP备19054103号-1         网站邮箱(E-mail):szlpxh@126.com

    您是本站第 位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