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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未必能获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解读】2007-01-01 00:00

由于目前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数是针对新办企业的,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软件企业优惠、第三产业企业优惠和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企业优惠等等,因此有些老企业为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纷纷设立新的企业。并通过各种渠道将老企业经营利润转移到新企业中,以逃避税收。
为堵塞税收漏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1月下发了《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明确了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二是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不得超过25%。
今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对符合财税〔2006〕1号文件认定标准的新办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做了更加严格的限定,补充了两个规定:一是对新办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等方法从关联企业转移来的利润,则明确不准其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二是如果新企业的业务和关键人员是从现有企业转移而来的,则其全部所得均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同时,该文件规定,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作为新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根据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修订,对国地税两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划分做了相应的调整。上述政策规定均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为此,税务部门提醒有关纳税人,勿有逃避税收的侥幸心理,新办企业不一定都能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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