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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解读“企业破产法”清偿程序之变是尊重市场的体现

【政策解读】2007-01-01 00:00

正如有形世界的“死”,每一个逝者都会留下可以处置的“遗产”。是保障破产企业员工的劳动债权,还是尊重市场经济中的契约原则,如何在处置企业“遗产”中找到职工合法权益与市场交易安全的平衡点,这是企业破产法立法进程中的最大障碍。
刚刚出台的《企业破产法》,用立法智慧找到了清偿顺序的折衷方案。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时间将成为界定劳动债权和担保债权清偿顺序的分水岭。在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该法公布以前出现的破产,破产人将优先清偿职工的工资和其他福利。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在新企业破产法公布后,破产人将优先清偿企业担保人,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仅能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以“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变通方式,法律最终为企业的职工权益和担保人权益找到符合我国实际的解决办法。
确立担保债权优先,为企业的市场化谢幕奠定了基础。正如有评论所言,这是中国真正有了依照国际惯例确立下来的合乎市场经济逻辑的法律。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契约是信用。如果为了保护职工利益而漠视担保,这无疑是破坏了市场公平交换的基础。就好比欠债的商人,家中揭不开锅并不能成为不还债的理由,债务和生计是界限分明的两回事。
清偿顺序演变的背后,是中国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标志。过去,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的绝对主体,由于社会保障体系薄弱,企业破产牵涉到的职工权益保障问题始终难以解决,甚至可能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过往的企业破产实践中,难见真正按照市场原则进行操作的案例。
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更迫切需要符合市场原则的破产法。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王欣新教授 “如果担保债权没有保障,公平清偿存在问题,外资进入中国的信心也将大受影响。”我们还需要看到,中国在争取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融入欧盟、美国市场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拥有市场经济化的破产法是一个基本条件。
设立一道时间分水岭,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思路。在中国转型的过程中,适当的折衷也是稳定社会的有效手段。据中华全国总工会上半年对山西、甘肃、青海、安徽、福建、湖南等六个省的不完全调查,这些省改制、破产的国有企业拖欠职工工资3.05亿元、医疗费3.08亿元、职工安置费10.08亿元、职工经济补偿金1.23亿元。
用立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固然是一种思路。但是职工权益的保护非要到破产那一刻才想起吗?正如王欣新强调的那样,职工权益的保护更多应通过健全社会保障体制来完成。针对现实:在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应由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解决方案。(据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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