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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创新可获税收优惠,研发新产品、技术、工艺的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政策解读】2007-01-02 00: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扩大了享受该项优惠的企业范围,放宽了相关限制,新增了加速折旧等内容。市地税局有关人士称,《通知》对以高新技术产业为重要支柱产业的深圳尤为有利,将促进企业投入更多资金用于自主创新。
《通知》首次将享受该项优惠的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这些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不仅如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还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以前的该项税收优惠政策仅仅适用于工业企业,而且,要求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要比上年增加10%才可以享受这一政策。新政策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包括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取消了技术开发费用年增10%的限制,而且新增了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5年内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的规定,这对于每年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研发的深圳企业、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来说,无疑可以得到很多实惠。
《通知》还提高了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比例。《通知》规定,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5%的比例比以前的1.5%整整提高了1个百分点。
《通知》还新增了加速折旧的规定。《通知》规定,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新政策旨在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加大研发力度,对于促进深圳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将会起到“助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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