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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本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政策解读】2007-01-02 00:00

自本月15日起,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等联合发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上述这些不规范的促销活动将被叫停,虚构原价的降价行为等将受到惩处,而普通消费者将避免一些购物陷阱。
《办法》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宣传,其内容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且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办法》还严格限定明示事项的变更。开展促销活动后,零售商除因不可抗力,不得在明示期限内变更促销内容。
价格欺诈是消费者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现在一些零售商在促销前先提价,再打折,实际的价格比促销前还高。《办法》为此明确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为加大监管力度,《办法》还明确要求,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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