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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新政策实施

【政策解读】2007-01-02 00:00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新政策开始实施,2006年度允许从个人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数额上限为1949元。
今年6月27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辖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今年6月27日起,2006年度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允许从个人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数额上限共1949元(我市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706.33元),以后年度市地税局每年将根据市统计公报有关数据发布当年扣除上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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