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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企业所得税势在必行

【政策解读】2007-01-06 00:00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的要求,按照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我国先后完成了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通过改革,我国形成了一套内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改革开放和吸引外资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收入也取得了较快的增长。据统计,2005年全国企业所得税收入达到了5510.7亿元,占当年税收收入的17.85%,已成为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企业制度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呈现新的特点,客观上要求建立公平、统一、透明的税收制度与之相配套。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实际执行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
一是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差异较大,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方面,存在对外资企业偏松、内资企业偏紧的问题,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公平,企业要求统一税收待遇、公平竞争的呼声较高。
二是随着国有、民营和外资等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共同发展,特别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入,不同性质企业之间相互参股、控股情况十分普遍,企业组织形式向多元混合方向发展,继续实行按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设的两套税法已经难以适应新的情况,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竞争的要求。
三是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容易扭曲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比如,一些内资企业为了能够享受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
四是两套税法的立法级次不同,外资税法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而内资税法是国务院制定的条例,从而在实际执行中的法律效力也有所差别;税收优惠政策目标过多且存在相互交叉,影响了政策效力的发挥;条款内容过于原则,大量政策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存在,削弱了企业所得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等。此外,近年来国际税制改革也十分频繁,许多新的税收政策内容也亟须补充到税法当中去。
目前,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立法时机已经成熟。一是目前我国政治形势稳定,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增长,企业投资和发展环境日臻完善;二是我国入世后过渡期即将结束,外资在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将大大放宽或相继取消;三是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国家财政有能力承受税制改革的成本;四是实施宽税基、低税率的企业所得税改革,是和当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税制改革趋势相一致的。因此,尽快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已势在必行。
改革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有利于推动西部地区加快发展。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鼓励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以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将优惠重点由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同时对西部地区需要重点扶持的产业继续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是中国经济体制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性工作之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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