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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加班须付“三薪”或“双薪”

【政策解读】2007-03-03 00:00

    春节黄金周期间,仍有不少员工坚守在工作岗位上。市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员工年初一至初三加班,企业须按照“三薪”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员工年初四至初七加班,企业须按照“两薪”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1、黄金周加班须付两至三倍工资
     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加班工资。按照规定,年初一至初三作为法定休假日,企业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年初四至初七是休息日,企业安排员工补休的,可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企业不另外安排补休,员工可要求企业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简单地说,年初一至初三加班一定要“补钱”,年初四至初七加班可以“补休”或“补钱”。
     2、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员工本人标准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按照2006年度我市最低工资计算,特区内用人单位员工年初一至初三加班工资不能低于13.98元/小时,年初四至初七不得低于9.32元/小时;特区外员工年初一至初三加班工资每小时至少要发12.06元,年初四至初七加班工资每小时至少要发8.04元。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直接以计件工资作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但按计件工资计算的加班工资折算为小时工资后,不能低于按最低小时工资计算的加班工资。
    3、企业不给加班工资员工可举报
   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未依法足额支付员工加班工资的,员工可以向劳动信访部门举报。当事人也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应当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并向员工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应当补足低于部分,并向员工支付低于部分总额200%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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