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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必须具备8项条件

【政策解读】2007-03-27 00:00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日前由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实施,原《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办法》中对名牌产品的组织管理、申请条件、评价指标、评价程序、监督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对不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入世新形势要求以及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进行了及时的修订和废止。
        新办法规定,申请中国名牌产品必须具备8项条件:一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是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三是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四是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之首;五是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六是企业具有完备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七是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八是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新的管理办法与原试行的办法在第五和第七条有所区别。原办法第五条规定“产品按照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和标准组织生产”,在入世之后,中国在标准制定方面更科学,并日益与国际接轨,因此新办法改成了“我国标准”。原办法第七条没有提到企业“未出现重大质量事故”,这表明我国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的要求将更加严格。
      新颁布的《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还规定有六种情况不能申请中国名牌产品,包括:使用境外商标的;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未获证的;在近三年内,有被省(直辖市、自治区)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在近三年内,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的;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属实的;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中国名牌产品不搞终身制,评选不向企业收费,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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