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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收入征税有新规鉴宝玩家须留意

【政策解读】2007-07-11 00:00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对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各种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1、拍卖收入征税分两类情形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税。有关合理费用是指拍卖财产时,纳税人支付的拍卖费、鉴定费等。
2、原值凭证不全按转让收入3%或2%缴税
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财产原值凭证内容填写不规范的;一份财产原值凭证包括多件拍卖品且无法确认每件拍卖品一一对应的原值的,均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征“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但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可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但不能提供有关税费凭证的,应就财产原值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据实扣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拍卖单位负责扣缴个税
个人财产拍卖应纳个税,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向拍卖单位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理纳税申报。(卓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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