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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税减征 深圳国税发布相关通告答疑

【政策解读】2007-08-23 00:00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为保证该项工作的贯彻落实,市国税局昨日发布通告明确,自今年8月15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按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按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按不同的税率计征利息税;对此次减征利息税政策和具体计算方法若有疑问,可通过市国税局123661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或登录市国税局网站查询。
自1999年11月1日起我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直至今年8月14日,一直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根据此次利息税按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按不同税率计征利息税的规定,今年8月14日前(含当日)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利息税具体计算方法为: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免征利息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今年8月14日期间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今年8月15日后(含当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今年8月15日后(含当日)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外籍人员的储蓄存款,属于1999年11月1日至今年8月14日期间的利息所得,按照我国与该外籍人员的母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税率征收利息税;属于今年8月15日后(含当日)的利息所得,根据国民待遇原则,我国与该外籍人员的母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税率高于此次调减后的税率的,应适用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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