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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发展 ——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负责人就《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解读

【政策解读】2007-09-03 00:00

日前,国务院对1999年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称现行条例)作了全面修订。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7年4月15日正式施行。就该条例修订的有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负责人。
1、适应期货市场发展的需要
现行条例自1999年9月1日施行以来,为清理整顿期货市场,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加强市场风险管理,确立期货市场集中统一监管体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期货市场进一步规范发展的需要:一是现行条例中的风险控制制度和监管措施,需要根据近年来积累的监管实践经验予以改进和强化。二是对市场主体限制过多,如期货公司只能从事境内期货经纪业务,不能从事境外期货经纪业务等。三是现行条例的规定仅限于商品期货,推出金融期货交易、期权交易与现行规定有冲突。
随着我国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特别是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推进,逐步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品种的条件和时机趋于成熟。目前,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已经挂牌成立,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即将陆续推出。另外,还考虑到要为将来推出期权交易品种预留空间,因此,《条例》扩大了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只适用于商品期货扩大到适用于商品和金融的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其中,商品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包括农产品、工业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金融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包括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同时还考虑到金融期货推出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成为重要的市场参与者,期货公司也已明确定位为金融企业,因此删除了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为期货交易融资和提供担保的禁止性规定;适应金融期货交易结算的特点,增加了期货交易可以实行现金交割的规定。《条例》所规范的期权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场外交易的非标准化期权合约不属于《条例》的调整范围。《条例》还规定,不属于期货交易的商品或者金融产品的其他交易活动,由国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不适用《条例》。同时,考虑到目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已经进行了重大改革,《条例》对国有企业参与期货交易的规定也作了适当调整。
2、突出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针对现阶段期货市场风险特征,《条例》进一步要求期货市场加强基础制度建设,不断完善风险控制制度:设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建立投资者利益补偿机制。建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设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对保证金安全实施每日稽核、严密监控,及时发现挪用保证金的行为。实施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财务监管指标体系。证监会对期货公司的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各类业务规模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监管指标做出规定,全面反映和评估期货公司的财务和经营风险状况,及时监测和预警财务风险隐患。
《条例》在总结清理整顿以来期货市场监管体制成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再次明确证监会对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同时,进一步强化期货市场的监管协作,要求证监会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在品种上市方面,证监会批准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前,要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境外期货交易监管方面,将由证监会会同商务部、国资委、银监会、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境外期货项下购汇、结汇及外汇收支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在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方面,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涉及其他有关部门法定职权的,证监会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属于其他有关部门法定职权的,证监会应当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条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证监会在期货监管中的职权,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对期货公司的监管措施,增加了对于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期货公司交易和结算软件的供应商等市场参与者的具体监管要求。
3、变相期货有了具体认定标准
现行条例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近年来,有的机构开展变相期货交易,由于没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也没有纳入严格的监督管理,客户资金的安全难以得到有效监管,风险隐患很大。但由于没有规定变相期货的认定标准,执法部门在实践中难以及时有效地对变相期货进行清理和整顿。
因此,在广泛深入调研和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从期货交易最核心的特征出发,针对变相期货的主要隐患,《条例》规定了变相期货的具体认定标准:“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一)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二)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考虑到《条例》施行前已采用期货交易机制而未经证监会批准的机构或者市场进行整改,需要一定的时间,《条例》规定,这些机构或者市场应当在商务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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