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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 专家有话说

【政策解读】2007-11-22 00:00

●强化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制度 。修改食品卫生法,还是制定食品安全法?曾经,这是个引起很多争论的话题。如今,随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食品安全法草案”消息公布,方向已定。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法草案自然牵动着公众神经,吸引着人们的眼球。2007年10月3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就该草案的制定
那么,食品安全法到底应包含哪些方面的内容?这部新法能对目前食品安全状况形成法律保障吗?
在法律起草的过程中,全国许多在食品安全领域有名的专家学者都参与其中。他们对食品安全的观点,也许可以让公众对食品安全法有更高的期待。
问题一:责任不清,对策: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
据统计,我国现有约45万食品生产者、288.5万食品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低门槛”的现实状况,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准的参差不齐,带来了巨大的监管难题,造成了食品安全问题管不胜管、防不胜防的尴尬。
既参加过现行食品卫生法的起草工作、又参与了食品安全法起草工作的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顾问方有宗教授认为,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让政府监管部门替我们把食品安全的关,希望监管部门能时时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能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而把食品生产经营者置于被动地位。
统计数字显示,我国现有45万食品生产者、288.5万食品经营者。显然,让监管部门以“人盯人”的方式来保障食品安全不现实。
世界各国实践表明,食品安全不是“管”出来的,只有当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真正承担起应负责任,主动把住安全关时,我们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方有宗表示,我们都忽视了食品生产经营者,这个保证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或者说,混淆了政府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保证食品安全上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为此,食品安全法草案强化了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同时明确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清晰区分了两者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
为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第一责任人,草案确立一系列法律制度,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食品标签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等,以此引导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并非弱化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责任。
为确保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草案规定: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草案还建立了以责任制为基础,分工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督体制,在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监管权力的同时,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
问题二:说法不一,对策:风险评估,科学决策
“红心鸭蛋”事件让社会“闻蛋色变”,“有毒咖啡”事件使人们对咖啡避而远之……近两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因为缺乏及时权威的声音,各种说法相互矛盾,老百姓往往无所适从。
“食品是有标准的,不符合标准的食品都是不合格的食品,但绝不等同于有毒食品。笼统地把不合格的食品称为有毒食品又夸大了食品安全的风险程度。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当前国际上公认的办法是建立风险分析和评估的框架体系。”陈君石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中国工程院院士,在他看来,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各种说法不一的情况出现,与我国缺乏一种风险评估机制有很大关系。陈君石介绍说,所谓的风险评估,就是评估某种食品的食源性危害,了解其对消费者健康发生危害的可能性,它是一个纯科学家的行为。
风险评估可以告诉人们,对于某种食物每人每天吃多少是安全的。以“红心鸭蛋”为例,科学家的任务,就是要知道苏丹红是个什么东西,人吃进去多少是安全的,然后实验分析“红心鸭蛋”中苏丹红的含量是多少,吃了多少这样的红心鸭蛋才会造成危害。最后得出结论:一个普通人要每天吃2000个这样的红心鸭蛋才会造成危害。这就是一个风险评估的过程。
陈君石认为,风险评估过程应该由科学家独立完成,不受任何因素影响。科学评估的结果,应该是放之四海而皆准。风险评估的作用,就是为制定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没有前面的风险评估工作,政策的制定就是“拍脑袋”决策。
令人欣慰的是,食品安全法草案也明确提出,建立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制度,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确定食源性疾病控制对策的重要依据。
在陈君石看来,目前我国在风险评估方面最大的问题,是没有独立的、政府认定的、有权威的风险评估机构,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当一个食品安全问题暴发时,10个专家可能会有8个意见,再加上政府未必能第一时间出来澄清,消费者当然就无所适从。”“建立这样一个机构,我认为是迫在眉睫。另外,如果我国设立食品安全相关的风险评估机构,其身份应该是一个国家级的,而不是部门性的。”陈君石表示。
问题三:标准混乱,对策:安全标准,以人为本
食品卫生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农药残留标准、部门地方标准……目前,我国涉及到食品安全领域的标准繁多,标准之间交叉、重复的现象十分普遍,混乱无序。“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标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预防疾病、保障健康。食品安全法必须对标准问题有所明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张志强说。依据科学研究结果,提出各种食源性健康危害物质在食品中的限量要求以及为保证食品符合限量要求而必须遵守的生产加工条件,这便是所谓的食品安全标准。张志强介绍,制定食品安全标准也必须以“风险评估”结果为科学依据,不能随心所欲,漫无边际。食品安全标准主要有以下三大类:1.食源性健康危害物质的限量标准;2.食品生产卫生规范;3.食品中各种致病物质及其他相关成分的检验方法标准。三大标准中,限量标准是食品安全标准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标准。
而卫生规范是食品安全标准中最具控制意义的标准,因为它是对食品生产加工条件、方法以及卫生管理措施等相关的行为所做的规定,因此它又称为行为标准,它真正实现了过程控制的管理理念。可以说,只要符合卫生规范,食源性健康危害物质的含量就不会超过限量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标准的意义则主要在于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卫生规范及其他控制措施的情况及其效果进行鉴定与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直接依据。
“标准的制定,不能‘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必须遵循一些最基本的原则。”张志强认为,首先必须以人为本,而不是把追求经济利益作为首要目标。其次,必须明确食品安全标准的所有内容均是针对食品中的健康危害因素而制定,而不涉及食品中与健康无直接关系的其他质量要素,这也符合市场经济模式下政府应有的职能定位。再者,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必须要满足我国公共卫生管理的总体需要,必须要与我国的公共卫生政策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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