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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解说《劳动合同法》试用期究竟应多长?

【政策解读】2007-12-16 00:00

小李大学毕业后来深圳找工作,被一家公司聘用,将于2008年1月10日开始上班,公司与其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3个月。小李关心的是:这份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试用期3个月”是否有效?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冯力说,这份劳动合同是有效的,但“试用期3个月”部分无效,因为根据明年即将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对对方的考察期。针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如试用期过长、过分压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一些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加大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一是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是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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