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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带给企业新期盼----深圳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解析新企业所得税法热点问题

【政策解读】2008-05-23 00:00

1、何为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有哪些调整方法?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税务机关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调整方法包括:(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净利润法;(5)利润分割法;(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2、企业可以和税务机关对其关联业务往来进行预约定价吗?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3、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在提供资料方面有何规定?
被调查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与被调查企业在生产经营内容和方式上相类似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包括:
(1)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2)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3)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4)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
4、在何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关联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什么方法?
关联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方法包括:(1)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2)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5、构成受控外国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1)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2)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1)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6、在什么情况下受控外国公司的利润应当计入居民企业的收入?
受控外国企业设立在税率水平低于12.5%的国家(地区),没有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该利润中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需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7、税法对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的税款在加收利息方面有何规定?
(1)税务机关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2)利息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如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3)该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税法对特别调整的追溯期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9、特别纳税调整规定的一般反避税条款是什么?有何意义?
企业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一般反避税条款用以弥补特别反避税条款的不足,有利于增强税法的威慑力。
10、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2)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按其是否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分别确定:A、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B、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11、汇总、合并纳税有哪些具体规定?
(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2)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12、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按以下三种方式确定:(1) 公历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2)实际经营期。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清算期间。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1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哪些规定?
(1)季度申报。分季预缴时,应当按照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预缴税款。深圳市企业季度预缴申报目前统一实行据实预缴。(2)年度申报,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3)清算所得申报,对企业进行清算的,要以企业宣布清算之日视同企业终止经营,以清算期间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1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与年度申报同时完成,即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完成汇算清缴。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15、企业所得税以什么货币为计量单位?
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16、税法与税收协定产生冲突时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企业所得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陆权汉 邹剑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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