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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2008-05-24 00:00

日前,从民政部获悉,5月8日民政部向社会颁布并实施《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据介绍,为适应救灾捐赠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管理救灾捐赠工作,民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对《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颁布实施《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1、新颁布实施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共分为七章,对救灾募捐主体、救灾捐赠受赠人、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组织捐赠与募捐、接受捐赠、境外救灾捐赠、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以及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认定和规定。《救灾捐赠管理办法》还增加了适用范围:“在境外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时,需要组织对外援助时,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社会捐赠,统一协调民间国际援助活动”,以及“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需要开展捐赠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是救灾募捐主体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总则中首次明确了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是救灾募捐的主体并扩大了救灾捐赠受赠人的范围。《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具有救灾宗旨的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公益性民间组织可以作为救灾捐赠受赠人。此外还规定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以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但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所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增加原始基金。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明确了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总则中还强调,救灾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的,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2、民政部门不得从捐赠款中列支救灾经费
考虑到救灾捐赠活动的特殊性,《救灾捐赠管理办法》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在组织救灾捐赠工作中,不得从捐赠款中列支费用,经民政部门授权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组织章程,在捐赠款中列支必要的工作经费。
在增强救灾捐赠募捐的透明度方面,《救灾捐赠管理办法》规定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集中捐赠和募捐活动一般应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信息。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及分配、使用情况应当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统计标准进行统计,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此外,接受的救灾捐赠款物,受赠人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在本年度内分配使用,不得滞留。如确需跨年度使用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对“捐赠不兑现”者可依协议追要
对于目前社会上经常出现的“捐赠不兑现”现象,《办法》规定了救灾捐赠受赠人对捐赠人不依照协议转移捐赠财产的追要程序和手段。《办法》规定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修改后的《办法》中还增加了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法律责任和救灾捐赠受赠人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回、追缴的款物,应当用于救灾目的和用途。
救灾捐赠受赠人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明确发放、变卖救灾捐赠物资的权限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明确了下放分配、调拨救灾捐赠款物和变卖救灾捐赠物资的权限。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内救灾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对境内的救灾捐赠物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变卖,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外救灾捐赠物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变卖。变卖救灾捐赠物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变卖救灾捐赠物资所得款必须作为救灾捐赠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办法》还对接收捐赠凭证按照现行财务、税收管理规定进行了规范,对税收优惠做了原则规定。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凭证。此外《办法》还对接收外汇的方式进行调整,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对有关救灾捐赠的信息公布做了强化规定。
民政部救灾救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救灾捐赠体现了社会各界和捐赠人对受灾群众的关爱,是社会动员体系的重要内容。民政部门将严格履行救灾捐赠管理职责,进一步强化对救灾捐赠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灾群众的利益,保障救灾捐赠工作的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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