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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七月起施行——科技部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司长 梅永红解读  

【政策解读】2008-07-05 00:00

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新时期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目标、方针和战略,强化了激励自主创新的措施,为新时期科技事业发展和全社会科技进步奠定了重要的法治基石。
1、制度变革——创新环境更宽松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既强调科研诚信建设,又倡导宽容失败,从科技活动的规范和保护两个方面对科技人员的自主创新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在科学上,很多失败的经历十分宝贵,为今后的探索奠定了基础,可避免再走弯路;而科学技术活动的高风险性,也要求对有原因的科研失败给予理解、宽容和保护。相反,如果仅把成功作为评价项目的唯一目标,必然导致科研造假。
为了解除科技人员的思想负担,鼓励科技人员进行大胆创新,《科技进步法》规定,“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给予宽容”既包括不影响项目的结题验收,也包括不影响对项目承担人员的评价、申报新的课题等。
针对学术浮躁等现象,《科技进步法》明确了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责任,即“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回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国家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2、资源共享——科研条件更先进
科技资源是科技发展所必须具备的物质基础,推进科技资源共享,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是推进自主创新的重要保障。
财政性资金投入形成的科技资源,是科技资源共享的重点。《科技进步法》明确了政府在推进科技资源共享中的职责,即建立科技资源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公开;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实行统筹规划和联合评议。
《科技进步法》规定“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基地、科学仪器设备和科学技术文献、科学技术数据、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普及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的信息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资源的分布、使用情况。”该条一是明确了公开和共享的科技资源的范围,二是规定了推进科技资源共享的方式和渠道,三是明确了推进资源共享的职能部门。
为了强化对科技资源管理单位履行开放共享义务的监督,《科技进步法》规定,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技术进步——企业主体更突出
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促进科技进步首先要促进企业的进步。为此,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新增加了“企业技术进步”专章,首先明确了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同时,规定了国家要通过财税政策、产业政策、资本市场、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等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
明确国家运用财税手段加大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力度。设立科技计划和基金等支持企业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平等竞争和实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税收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科技进步法》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研发设备可加速折旧。在《配套政策》中,规定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国家明确建立促进技术创新的融资体系,并将创新投入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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