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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税局有关业务负责人解读深圳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解读】2008-10-28 00:00

日前,深圳市自主创新大会,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工作正式实施。作为深圳第一支柱产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疑将成为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重要引擎。为此市地税局业务负责人对国家和地方有关深圳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对政策的把握和运用进行了提示和解读。
层次一:新企业所得税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
(1)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
(4)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层次二:国家过渡性税收优惠
国发200740号文针对经济特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层次三:国家专项税收优惠
财税20081号文针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10)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层次四:深圳市税收优惠
作为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的重要配套性文件《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规定的税收优惠:
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后2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未能享受国家“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自认定当年和第二年2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2008年1月1日前注册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二免六减半”政策的,2008年、2009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
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和第二年2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表格附后)。
附表:税收优惠按照认定类型和成立时间分类
结合附表的政策解读:
1.表格中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层次3中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即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除了可以享受层次3中的专项税收优惠,还可以享受表格中的普通税收优惠。请拟申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通过相关媒介(科技局和税务局网站、报纸等)及时关注不同类型(如国家重点扶持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和认定时限,以免延误递交认定申请和开展认定准备工作。
2. 表格中存在税率重叠情况,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谨慎处理。如,2008年1月1日(含)之后成立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新税法规定税率减按15%执行,但按照国家过渡性政策规定减半要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也就是按12.5%征收,并非按照15%的一半征收。
3.表格和层次3之间的税收优惠存在重叠情况,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最优惠的税收政策。如,表格中规定,经济特区内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半政策。层次3中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半。显然,取得第一笔收入年度与获利年度存在很大区别。因此,如果既是新办软件企业又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应选择适用层次3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4.享受地方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注意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衔接问题。如,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如表格中的深圳市税收优惠)要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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