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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三部门日前就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发出通知——减负两千亿 稳岗数千万

【政策解读】2009-03-02 00:0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通过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用工岗位,实现保就业、保增长、保稳定的目标。
1、“五缓四减三补两协商”为企业减负两千多亿元
《通知》提出的措施可以简要概括为“五缓四减三补两协商”。“五缓”是指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四减”是指阶段性降低除养老保险外的四项社会保险费费率。“三补”是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为困难企业稳定岗位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以及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对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给予补贴。“两协商”是指困难企业不得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对确实无力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双方依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上述措施都是特殊时期的非常举措。据初步估计,政策实施到位以后,有望阶段性减缓企业负担2000多亿元,稳定数千万个困难企业职工的就业岗位。
2、往年有结余收支有保障,不会降低参保人员待遇
有人担心,对困难企业实行社会保险的缓缴、降费率和给予补贴,是否会影响职工正常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三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相关政策调整不会降低参保人员待遇。据了解,目前,全国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都有相当的结余基金,可以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同时,关于缓缴,《通知》严格界定了困难企业的条件,严格规定了批准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前提条件和缓缴期限,明确最长不超过6个月。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通知》要求必须是四项社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保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支付需求的前提下再作降费率的安排。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也是以保证基金正常的支付能力为前提。
3、社保基金全年收支平衡,养老保险费率不宜降低
《通知》允许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同时对于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可以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企业这四项社会保险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这会不会影响统筹地区基金正常收缴和资金的总体平衡?
三部门有关负责人指出,部分企业缓缴不会影响统筹地区基金正常收缴和资金的总体平衡。一是因为《通知》规定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要按规定补缴,不会影响社保基金全年的收支平衡。二是明确缓缴的企业必须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和补缴的协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这样就确认了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基金风险限制在可控制的范围内。三是缓缴期间企业有能力缴费的,可以提前结束缓缴期,按规定正常缴费。四是缓缴企业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统筹地区内缓缴的基金总额也控制在应征缴总额的一定比例以内。
此外,《通知》明确要求各地不得擅自降低养老保险费率,主要是因为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养老保险具有支付周期长、待遇刚性增长等特点,需要有部分的基金结余,而且明后年还将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养老保险资金需求量逐年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不宜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4、失业保险基金补贴企业,岗位培训可获经费支持
《通知》提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部分失业保险基金,对困难企业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通知》规定,两项补贴的执行期为2009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两项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此外,《通知》还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企业开展岗位培训所需资金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三部门有关负责人认为,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企业补贴应该不会造成基金支付困难。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企业补贴的政策只适用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并且以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为前提。另外,目前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近1300亿元,不少地区基金结余较多,有条件使用部分结余基金为企业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5、裁员补偿可以分期支付,实际操作需把握四环节
考虑到有部分困难企业经过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按照法律规定,实行经济性裁员必须向被裁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一次性支付补偿数额较大并且时间集中,一些困难企业就难以承担,可能会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对此,《通知》允许困难企业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这样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的压力,从而保住更多职工的就业岗位,同时也有利于防止被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经济补偿权益因企业无力支付而落空。
各地在实际操作中要把握好四个环节:一是执行这一政策的对象应严格限定在困难企业范围,对其他企业不能适用。二是执行这一政策的困难企业应确实是属于一次性补偿数额大、无能力一次性支付的。三是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的协议,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实行平等协商,不能企业一方说了算,更不得强迫职工签协议。四是企业与工会或职工平等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应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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