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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推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

【政策解读】2014-11-14 00:00

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含两大类40款240项内容

今后,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作为政府的“乙方”,将有更多机会为市民提供丰富的服务。10月14日下午,我市政府购买服务的“1+2”文件获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该系列文件包括一份实施意见和两份目录清单。其中,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涉及两大类40款240项服务内容,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系内地首份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

《实施意见》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标准

我市自2013年底启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草拟工作以来,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还对国内外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况开展了比较研究,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边界及发展趋势。

即将出台的《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我市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思想、实施目标等。《实施意见》提出,政府购买服务要遵循政府主导、以事定费、竞争择优、公开透明、注重实效、持续发展等基本要求。承接主体主要包括3类,即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成立的商事主体、依法在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的机构。


《实施意见》完善了政府购买服务标准,强调各购买主体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购买服务项目实际需要及工作标准等,综合物价水平、工资水平、社会保障规定、费用成本和财政支付能力等因素,并根据厉行节约的原则科学测算,提出购买服务的价格标准和数量标准,在此基础上合理提出预算需求。

购买服务一般应通过政府采购组织实施

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事项,首批目录为试行。根据该目录,政府购买服务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类和政府履职所需的专业性辅助性服务两类。

据悉,面向社会公众类的服务事项主要包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政府履职所需的专业性辅助性服务事项包括技术服务、金融保险、法律服务、规划设计、工程服务、预警监测、检验检疫等。

市财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购买服务目录对有关事项的划分标准充分吸纳了已有分类目录和财政部有关文件,首次将水务保障、食品安全、公开电话接听、执法辅助等内容纳入,充分体现了深圳特点,与深圳城市发展阶段和战略目标相一致。

政府如何购买服务?根据《实施意见》,购买方式主要包括采购、租赁、委托、承包、特许经营、战略合作、公共私营合作制,以及资助、补贴或补助、贴息等,一般应通过政府采购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项目申报、预算编报、信息公开、组织实施、签订合同、支付经费、过程监管、成果验收等程序。购买主体应健全绩效评价指标,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评价结果形成后应向社会公开。

《实施意见》强调,购买服务后,政府部门还需履行相应的职能,并非“一拨了之”,同时应结合职能转变的实际,对原有编制的数量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核减。

负面清单明确购买服务三类“禁区”

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管理模式,负面清单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有利于明确哪些事项应排除在购买服务之外,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

专家认为,深圳即将率先试行的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有利于理清政府购买服务的边界,避免政府大包大揽和将本该由政府自身完成的事项推向市场。

据了解,这份负面清单分3类,明确了购买服务的禁区。其中包括:一是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是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履职服务事项;三是政府提供服务效益明显高于市场提供的事项。

市财委介绍,我市政府购买服务“1+2”文件采用的实际上是一种混合清单,既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禁区,也体现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导向。购买服务目录为指导性目录,目录外不属于负面清单且确需购买的事项,在部门预算经费不增加的情况下,购买主体也可自行探索购买服务。

摘自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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