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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

【政策解读】2007-01-02 00:00

关于实施《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的通知深府[2006]2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近期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适应本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层次规划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地产调控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以满足本市不同收入家庭合理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本规划是落实《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的重要手段,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对全市住房建设起着综合调控作用。
第四条本规划的规划区为深圳市行政辖区,规划期限为2006年至2010年。
第五条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国土房产部门每年应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本规划的有关要求及年度住房需求的实际变化,提出包含年度住房建设目标和各类住房建设的总量、结构及土地供应安排在内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经市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附表以及图件。
第二章住房现状与需求
第八条规划区内住房现状
至2005年底,全市住房总建筑面积为24537.18万平方米;其中,通过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方式建造住房(含政府兴建政策性住房)2460.01万平方米,通过房地产开发方式建造住房6262.77万平方米,通过其他方式建造住房(含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原村民个人住宅建设和其他自建住房)15814.4万平方米。
第九条“十五”期间住房建设情况
“十五”期间,我市共建造住房5255.64万平方米;其中,通过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方式建造住房(含政府兴建政策性住房)414.33万平方米,通过房地产开发方式建造住房3640.53万平方米,通过其他方式建造住房1200.78万平方米。
第十条“十一五”期间住房需求
根据“十一五”期间我市住房需求预测,规划期内我市新增住房总需求为5700万平方米。依据我市不同收入家庭结构分析和加强对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的要求,规划期内,应建设商品住房4930万平方米;应建设政策性住房770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200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570万平方米。
第三章住房建设目标与策略
第十一条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
规划期内,住房建设应立足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导、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分类供应体系,逐步建立符合国情和本市实际的住房建设模式和消费模式,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第十二条住房建设的总体目标规划期内,针对我市不同收入家庭的合理住房需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全市住房建设;规划期末,实现常住人口户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完全解决双困家庭的住房问题。
第十三条住房建设总量和结构
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69万套,总建设面积5700万平方米。
规划期内,建设商品住房55万套,建筑面积4930万平方米(含旧城旧村改造重建住房面积1800万平方米)。
规划期内,建设政策性住房14万套,建筑面积770万平方米。其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6万套,建筑面积200万平方米;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11.4万套,建设面积570万平方米。
第十四条住房建设区域指引
规划期内,特区内建设商品住房10.5万套,建筑面积942万平方米;特区内建设政策性住房2万套,建筑面积130万平方米。
规划期内,特区外建设商品住房44.5万套,建筑面积3988万平方米,其中,宝安区建设商品住房24.6万套,建筑面积2205万平方米,龙岗区建设商品住房19.9万套,建筑面积1783万平方米;特区外建设政策性住房12万套,建筑面积640万平方米。
第十五条住房建设结构指引
廉租住房建设的目的为保障本市双困家庭住房需求;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目的为保障本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的目的为满足本市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中高档商品住房建设的目的为满足中等以上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规划期内,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政策性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其中,经济适用房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第十六条住房建设年度指引
规划期内,每一年度各类住房实际建设规模,应根据年度住房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提出相应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指引如下:
2006年,建设商品住房10.9万套,建筑面积975万平方米;建设政策性住房1.96万套,建筑面积128万平方米。
2007年,建设商品住房13.4万套,建筑面积1197万平方米;建设政策性住房4.76万套,建筑面积248万平方米。
2008年,建设商品住房11.8万套,建筑面积1054万平方米;建设政策性住房3.88万套,建筑面积204万平方米。
2009年,建设商品住房10.3万套,建筑面积919万平方米;建设政策性住房2.14万套,建筑面积117万平方米。
2010年,建设商品住房8.6万套,建筑面积785万平方米;建设政策性住房1.26万套,建筑面积73万平方米。
第十七条住房建设空间指引
规划期内,应当将龙岗中心城、宝安中心区、龙华、横岗、光明、沙井和坪山等地区作为新增住房建设重点发展的地区,应继续对这些地区在土地供应、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规划期内,应当在交通和生活便利地区,重点建设一批适应中低收入者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
第四章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第十八条住房用地供应指导思想
规划期内,应当在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和政策性住房用地供应,应当坚持土地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坚持区域住房发展合理布局,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重心向特区外转移。
第十九条住房用地供应总量
规划期内,全市新增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13平方公里(不含旧城旧村改造用地);其中,商品住房用地为11平方公里,政策性住房用地为2平方公里。
第二十条住房用地供应结构指引
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中,新批用地6平方公里,利用存量土地5平方公里;用地总量中,7.7平方公里的住房用地应当用于建设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政策性住房用地全部为新批用地,其中,经济适用房用地0.7平方公里,公共租赁房用地1.3平方公里。
部分商品住房用地出让时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各类产业园区用地出让时由政府集中建设的配套公寓、宿舍用地,应纳入政策性住房用地供应总量。
第二十一条住房用地供应分区指引
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中,新批用地,特区内为0.4平方公里,宝安区为2.9平方公里,龙岗区为2.7平方公里;利用存量土地,特区内为1.2平方公里,宝安区为2.2平方公里,龙岗区为1.6平方公里。
政策性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特区内为0.3平方公里,特区外为0.4平方公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特区内为0.1平方公里,特区外为1.2平方公里。
第二十二条住房用地供应年度指引
规划期内,每一年度各类住房用地实际供应规模,应根据年度住房实际建设规模进行调整,提出相应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指引如下:
2006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2.36平方公里(新批用地1.04平方公里,利用存量土地1.32平方公里);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0.4平方公里(经济适用房0.3平方公里,公共租赁住房0.1平方公里)。
2007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2.8平方公里(新批用地1.5平方公里,利用存量土地1.3平方公里);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0.6平方公里(经济适用房0.1平方公里,公共租赁住房0.5平方公里)。
2008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2.3平方公里(新批用地1.3平方公里,利用存量土地1平方公里);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0.5平方公里(经济适用房0.1平方公里,公共租赁住房0.4平方公里)。
2009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2.01平方公里(新批用地1.11平方公里,利用存量土地0.9平方公里);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0.3平方公里(经济适用房0.1平方公里,公共租赁住房0.2平方公里)。
2010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1.53平方公里(新批用地1.05平方公里,利用存量土地0.48平方公里);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0.1平方公里(经济适用房0.1平方公里,公共租赁住房0.1平方公里)。
第五章住房发展政策与措施
第二十三条加强住房发展的战略研究与法制建设
为促进我市未来住房建设与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规划期内,应开展全市住房发展的重大战略和策略研究;继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并完善面向广大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住房与房地产业发展法制体系。
第二十四条保证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规划期内,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各类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年度土地供应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
第二十五条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促进存量土地利用规划期内,依据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同原因,通过制定合理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以及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依法收回土地等各类办法,加大对各类闲置土地的处理力度。
妥善处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过程中涉及的土地遗留问题,加大各类问题楼盘的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各类存量房地产。
第二十六条适当提高住房建设开发强度,实施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
规划期内,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住房开发强度;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第二十七条加强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理引导和控制区域住房建设规模
规划期内,为满足居民在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治安管理、休闲游憩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应大力推进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以此来引导和调控区域住房开发建设的速度和规模。
规划期内,对新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要将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同步列入项目规划。如果项目分期开发,相关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必须在首期建设和验收。对未按要求提交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的商品房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得进行规划验收;对竣工后未按要求移交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的,国土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八条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进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规划期内,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应在住房建设中加快推动以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住宅产业现代化促进工作。
相关部门应大力推进住宅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并逐步在新建住宅项目中开展住宅产业化的技术试验和推广;应加强住宅产业化推进的组织工作,进一步完善住宅优良部品生产、分类、应用体系,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开展3A住宅性能推广,扶持住宅产业的重点企业,带动整个住宅产业链的有序发展。
第二十九条加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落实住房建设项目套型结构比例要求
规划期内,应建立并完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多种市场化方式出让,逐步推进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竞地价、竞房价的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
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和住宅建筑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套型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本规划相关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第三十条深化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商品住房预售门槛
规划期内,应进一步改革商品住房销售制度;在建商品住房销售,应逐步提高预售门槛;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应逐步推行竣工验收后销售的模式,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一条加强政策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拓宽政策性住房资金来源
政策性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建设。新增政策性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订。
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专项拨款或专项贷款,其中全市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应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建设;逐步拓宽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的多种融资方式,促进融资渠道的多元化;进一步加强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监管,促进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合理、节约使用。
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管理制度,加强经济适用房建设与销售过程的管理,落实经济适用房签订购买合同起5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创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模式
促进住房保障由“以售为主”向“以租为主”转化,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对我市低收入户籍人口和符合规定条件的非户籍常住人口的保障作用,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对产业园区的居住配套功能。
不断创新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模式。规划期内,政府除统一建设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外,在部分商品住房用地出让时,可配套建设占住房总建筑面积10%~15%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产权归政府。各类产业园区用地出让时,配套公寓、宿舍原则上应当集中建设,由政府集中配套建设的,应当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体系。
扩大公共租赁住房的来源。规划期内,政府查处没收的违建住房可依法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三条发挥税收、信贷政策对房产市场的调节作用,完善市场调控手段
规划期内,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加强住房交易环节的税费征收;继续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税制改革有关精神,积极推进物业税征收政策的制定。
进一步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适时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防范,抑制投机性购房贷款需求。
第三十四条积极稳妥地开展旧城旧村改造
为促进全市产业结构提升和空间布局优化,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拓展全市住房供应渠道,市、区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本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统筹兼顾、综合改造,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逐步推进旧城旧村改造。
规划期内,应积极落实我市旧城旧村改造的相关措施,大力推进城中村(旧村)改造,实现特区内拆除重建规模达到总量20%、特区外达到总量5%的目标。
第三十五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规划期内,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监管。对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违规建设的住房,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市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有关规定,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的有关规定,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
第三十六条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进一步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促进住房梯度消费,优化住房资源配置。相关部门应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的中介服务体系,完善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为二手房交易提供便捷服务。
进一步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引导居民转换消费观念。相关部门应积极扩大租赁管理范围,建立全市统一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资源库,建立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管理长效机制。
第三十七条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
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完善房地产信息的共享机制,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监测体系;继续完善住房调查制度,规划期内,完成一次全市住房状况普查。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
第三十八条落实规划实施的责任
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强化并分解本单位落实规划的具体责任,不断提高规划的实施效率。
第三十九条发挥年度计划的调控作用
年度住房建设计划提出的年度住房建设目标和住房用地供应指标,应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规划许可和土地出让的具体依据,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四十条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应建立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控机制,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公共参与机制,加强规划效能监察。对落实规划不力及违反规划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规划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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