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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政策法规】2009-12-26 00:00

第一条 为规范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粤民福[2007]33号)、《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征管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7〕123号)、《关于规范管理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残疾人证书认证工作的通知》(深残联发[2009]8号),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第三条 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应当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的人员,或者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第四条 深圳市民政局是深圳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认定机关”)。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年检或残疾人职工变更申请认定,应向认定机关提出申请。
第五条 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二)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
(三)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五)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
(六)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第六条 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会福利企业申报登记发证注册书》(见附件1),一式两份;
(二)《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意见》(见附件2),一式两份;
(三)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四)适合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
(五)企业与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的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六)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
(七)经过认证机关认证的《深圳市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残疾人证书认证结果》(见附件3)复印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八)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随审查结果一起退回企业);
(九)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十)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十一)残疾人职工岗位说明书;
(十二)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
第七条 认定机关收到企业提交的认定申请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期间,认定机关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残疾人职工工作岗位和无障碍设施等情况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第八条 经审查,对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予以认定,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同时在企业提交的残疾人证件上加盖“已就业”印章(见附件7)后再退回企业;对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不予认定,在《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意见》上书面说明理由并退还企业,同时退还残疾人证和残疾军人证。
第九条 福利企业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且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认定机关提出用工情况变更申请认定。
企业新安置残疾人员的时间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解除劳动合同的次月起计算。
第十条 福利企业申请用工情况变更认定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社会福利企业用工情况变更申请表》(见附件4),一式二份;
(二)经认证机关重新认证的《深圳市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残疾人证书认证结果》复印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三)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四)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申请当月或前一个月的记录);
(五)企业与残疾职工签订的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六)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申请当月或前一个月的记录)。
第十一条 认定机关自收到申请的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在《深圳市社会福利企业用工情况变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退还申请人。对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在《深圳市社会福利企业用工情况变更表》上签署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的意见并退还申请人,收回福利企业证书,同时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福利企业变更工商和税务登记后,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应当向认定机关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变更申请,并递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变更申请表》(见附件5),一式两份;
(二)变更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认定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退还企业,同时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收回福利企业证书。
第十三条 福利企业应当每年接受年检。
(一)福利企业于每年的2月28日前向认定机关报送年检申请材料;
(二)认定机关会同主管税务机关对福利企业进行年检。除对书面资料进行审查外,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残疾人职工工作岗位和无障碍设施等情况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三)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逾期不申请年检或年检材料不齐全的企业,视为年检不合格。
(四)认定机关于每年3月31日前作出年检结论,以书面通知形式公布年检合格企业名单,并将通知抄送主管税务机关、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五)年检合格的福利企业,在《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上盖年检合格和深圳市民政局章后退还企业。年检不合格企业,将被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收回福利企业证书。
第十四条 福利企业申请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申请表》(见附件6),一式二份;
(二)《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
(三)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四)经过认证机关认证的《深圳市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残疾人证书认证结果》复印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五)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六)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申请当月或前一个月的记录);
(七)企业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八)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申请当月或前一个月的记录)。
第十五条 福利企业凭《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及年检合格通知书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福利企业必须接受认定机关的监督指导,保障残疾人的正当权益;必须妥善保管《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福利企业年检不合格或不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由认定机关收回证书,取消福利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认定机关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提出行政复议,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出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残疾人联合会提请认定机关核实单位安置的残疾人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时,持证残疾人属于本市户籍的,认定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并答复,属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确认并答复。
第二十条 认定机关进行福利企业资格认证、核查、年检、变更认定,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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