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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从卫生到安全:责任的递增

【政策解读】2009-06-02 00:00

从昨日起,新的《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开始实施。从食品的生产、销售、监管等相关环节,新法为食品安全加上了一道道保险。与此同时,施行近14年的《食品卫生法》随之废止。
《食品安全法》,相对于1995年出台的《食品卫生法》,虽然名目上仅二字之差,内涵却完全不同。所谓食品安全,按照该法的定义,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这不但意味着行业大法的标准将由“安全”这一更高准则取代原有的“卫生”标准,也清晰地反映出食品监管和立法的思维改变———问题食品带来的并非仅仅是“卫生”问题,而是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安全”问题。曾经有这么一个夸张的段子:“中国人通过食品进行化学扫盲———从大米里认识了石蜡;从火腿里认识了敌敌畏;从辣椒酱里认识了苏丹红;从火锅里认识了福尔马林;从木耳中认识了硫酸铜;从馒头里认识了增白剂;从奶粉中知道了三聚氰胺……”在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的今天,我们甚至为吃什么而犯愁,因为害怕不知哪一天哪个化学名词忽地又街知巷闻。
在一些发达国家,每发生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都会促成国家的食品安全体系产生“质的变革”。事实上,近年来食品安全领域频繁爆发的一系列事件,是促使这部法律出台的直接原因,同时,也是对这部法律的终极考验。我们确实在痛定思痛。按照通常的立法程序,一般的法律案经三次审议后就会通过,但这部被寄予厚望的《食品安全法》却反复打磨,经过四审后终于诞生,立法的审慎和精细超乎寻常。依据现有条文来看,此前引起争议的制度不畅、欠缺、空白,已经被理顺、完善、填补。比如,对于公众广泛质疑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全程划定政府监管职责,并设立更高级别的、覆盖全国食品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对食品的国家标准、部门标准、行业标准予以统一;确立了问题食品的召回制度;明星代言问题食品承担连带责任等等。
从卫生到安全的转变,除了意味着监管体系的蜕变,更意味着相关部门责任的递增。有法可依固然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但正确执法才能保证法律的效力和功能。在之前发生的一些恶性食品安全事件中,政府部门的监管不力正是不容忽视的原因。比如,对于食品的监管政出多门,部门之间责任不清,出现问题后互相推诿扯皮;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显得“慢半拍”,出现问题后,消费者还听不到权威的声音……食品安全的监控包括生产、加工、储存和分销等中间环节,按目前的法律规定,各部门按食物链来明确分工监管,这样,成功实现把衔接变成无隙对接,在规定的范围内真正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懈怠、不越权,依旧是各部门无法回避的责任。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毋庸置疑,《食品安全法》是和百姓生活息息相关、须臾不可分的法律。民众这“天大的事”能否从此更有保障,离不开从卫生到安全这个转变过程中责任的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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