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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2007-01-01 00:00

国家税务总局19日宣布,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税管理,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国税总局修订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实行。
新《办法》沿用了原来的条款式结构形式,由19条增加到28条,大部分条款都进行了修改和调整。修订后的《办法》重新明确了适用范围,增加了“定额公示”程序,实行简易申报,并对定额差异的报缴税款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新办法将法规的适用范围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新《办法》对适用范围还明确界定了量化标准,进一步规范了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有利于克服原《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存在的随意性大、标准不清的弊端,对不同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分类管理,使个体税收逐步实现精细化管理。
明确界定量化标准有利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设置账簿,加强管理,使其正确核算,规范经营行为,从而达到如实申报纳税的目的。量化标准也有利于基层税务机关的实际操作。税务机关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督促其设置账簿,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对达不到建账标准的,则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界限较为清楚,有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
“定额公示”程序将提高核定工作的透明度,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缓解征、纳双方矛盾都将产生积极作用。“定额公示”的做法还有利于增强定额的准确性,体现税收负担合理、廉政执法的原则。定期定额户和社会各界是税务机关的监督者,定额公示的过程也是执法监督的过程,不但有利于税务机关提高纠正差错能力,还有利于税务机关的廉政建设,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原《办法》自1997年6月19日实施以来,对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规范征纳行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个体经济的迅猛发展、税收法制的日趋完善和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对个体经济的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原《办法》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申报、纳税方式上已不能完全适应这种形势的要求。国税总局依照“规范管理,简化程序,方便纳税,降低成本”的原则对原《办法》作出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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