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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新一轮促进就业再就业政策

【政策解读】2007-01-01 00:00

为了失业人将获得更多就业扶持和援助,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通过最新一期《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下发了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11大政策措施,涉及就业扶持、就业援助、就业促进3大方面。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解读。
一、扶持援助:
1、三类失业人员可享社保补贴
在就业援助方面,新政策加大了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力度,增加了对三类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一是增加了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凡持有本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颁发的有效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属就业困难人员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的,包括从事个体经营的雇主及其雇用人员,可以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二是对从事临时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增加了社会保险补贴;
三是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临近退休的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补贴。新政策规定:凡持有本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颁发的有效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且自愿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缴费窗口以个人身份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失业人员均可申请。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补贴发放至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
2、中介推荐失业人员就业可获补贴
为鼓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新政策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奖励金和补贴。奖励补贴项目包括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人每月按企业缴交社会保险部分的80%且最高额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招用奖励金;对被企业招聘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新政策还鼓励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推荐失业人员就业。凡经职业介绍机构或培训机构推荐,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正常履行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推荐机构补贴;被推荐人员是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3、建立“深圳创业项目资源库”
新政策加大了扶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力度。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将建立全市统一的“深圳创业项目资源库”,并以购买服务成果的方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创业者提供项目征集、创业孵化、企业开发等服务。失业人员每年可参加一次政府补贴的“创业和改善你的企业”创业培训,报名时应向创业培训机构预交30%的培训费,培训合格一年内创业成功的,可以向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预交的培训费。其余70%培训费由创业培训机构向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
4、小额担保贷款范围扩大额度提高
新政策加大了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力度,一是扩大了贷款对象范围,二是适当提高了贷款的额度,三是扩大了贷款贴息的范围。具有本市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两类人员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持本市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自谋职业证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失业登记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已取得过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并已按期偿还全部本息,经营项目运行良好且吸纳2人以上本市户籍失业人员,需要第二次贷款的。另外,个人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从原来的2万元提高到3万元。
5、政府买单开展青年见习培训
针对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问题,我市启动青年职业见习培训行动。凡是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6至25周岁,身体健康,应届毕业生或已在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持有见习相应职业或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失业青年,均可申请参加见习培训,见习培训期间由政府支付每月650元的生活补贴及购买综合保险。另给予企业每人每月200元的管理费补贴。
二、政策红线:
1、两次不接受就业推荐取消资格
新政策强调失业人员在接受政府援助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接受就业服务部门的推荐,如实提供信息等,也明确了对违反政策行为的处理办法。就业困难人员出现6类情况时则不再认定其为就业困难人员:从认定之日起连续2次未主动到社区劳动保障窗口接受就业指导的;2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推荐或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未就业的;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上岗后,本人无正当理由辞工的;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认定后未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又续缴社会保险费的;因夫妻双方失业给予困难认定后,一方已实现就业,另一方如不符合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或一方有上述5种情况之一的,夫妻双方不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2、技能培训与就业挂钩
劳动保障部门在以往的工作中发现少数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后并未就业,而仅仅是把培训当作休闲和丰富个人生活的机会。因此新政策增加了培训与就业挂钩的规定。失业人员每年可参加一次政府给予补贴的技能培训。参加技能培训应全额预交培训费用,失业人员取得资格证书的,鉴定考核费用补贴100%,培训费用补贴预交额的70%;实现就业后,补贴剩余的30%培训费用。一年内未能再就业的,剩余培训费用不予补贴。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因故未能取得规定的相应证书,但理论或实操单科合格且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的,培训鉴定费用不予补贴。
重要调查
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对象调整
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对象进行了调整,以前的政策中“失业3年以上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但实际操作中发现一些新成长劳动力由于家境良好,不愿意从事待遇不高或条件辛苦的工作,却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优惠政策,于是新政策取消了这一种认定对象。
按照新政策,已办理失业登记、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未缴纳社会保险(宝安、龙岗两区农转居人员由原股份公司代交社会保险的不受此条件限制)、求职登记时间在3个月以上并愿意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推荐的深圳市户籍的5类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年龄在35周岁以上且双方均进行了求职登记的失业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需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的直系亲属的失业人员。
4、认定就业困难人员须公示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程序也进行了调整,在认定过程中增加了“公示3个工作日”这一环节,符合认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填报表格,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应及时核实申请资料,将有关情况录入就业服务系统上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公示后再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将有关困难认定、岗位审核、补贴发放等一些具体事项的办理下放到社区劳动保障,既方便失业人员就近获得就业援助,又有利于就业服务机构准确地掌握失业人员真实情况,对就业援助实行动态管理。
三、相关链接
深圳市失业人员达2.7万人,今年上半年共促进15243名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其中就业困难人员10580名,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38%,目前全市有失业人员2.7万人。为给我市失业人员提供更多就业扶持和援助,出台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11大政策措施,包括3大方面内容:
一是就业扶持,主要有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加强扶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等;
二是就业援助,主要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支付奖励金、对持优惠证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发放社会保险费补贴、对临近退休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费补贴等;
三是就业促进,主要有失业人员培训管理、开展青年见习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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