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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投资须遵循八原则相关办法7月1日实施

【政策解读】2007-01-01 00:00

针对近年来个别央企存在盲目多元化投资等行为,为更有效地防范投资风险,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企业投资活动和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循八大原则。
目前国资委管理166户中央企业,资产总额10.6万亿元,大多分布在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据国资委有关人士介绍,各中央企业对投资活动的管理有较大差异,客观上需要加强监管。目前大部分中央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较健全,建立了企业内部投资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投资决策程序,但仍有部分企业在这方面有较大差距。据统计,2004年中央企业投资总额约1万亿元,其中非主业的投资约占5%。大部分企业的投资行为较为规范,投资的重点基本集中在企业主业上,但少部分企业非主业投资比重偏大,存在盲目多元化投资问题,投资管理上的漏洞和隐患较多,亟待加强监管。
《办法》共18条,对央企境内的投资活动(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及出资人监管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该《办法》规定,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八大原则: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根据《办法》的规定,对企业投资活动监管的重点放在督促与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其内部投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投资决策程序上。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实施分类管理,并实施投资活动的全过程管理。
《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由于其他一些投资活动,如金融类投资活动等在管理上具有特殊性、复杂性,需另行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办法》是国资委针对目前中央企业现状而制定的,具有阶段性和过渡性。下一步随着改革的深入特别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逐步完善,将对《办法》进行必要的修订。(北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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