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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正式出台民营领军骨干企业认定办法

【政策解读】2007-02-09 00:00

    深圳市政府将在电子信息产业、重点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优势传统产业和服务业五大产业当中,以单项条件和综合评分两种方式认定100家民营领军骨干企业,作为配置政府资源和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对象,以此带动广大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
    1、不设置企业申报环节
    为了更好利用政府资源扶持民营龙头企业发展,市政府制定了《深圳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并于日前正式出台实施,《办法》提出有所侧重,集中力量和资源做大做强一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具备较好的发展潜力、较高市场占有率并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行业领军骨干企业。
民营领军骨干企业的认定在我市规模以上企业范围内进行,不设置企业申报环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公信的原则进行。对经认定的企业,政府并不是进行金钱上的奖励,而是将其作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配置政府资源和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对象。
    2、以单项条件和综合评分两种方式认定
   《办法》提出分类认定的原则,根据我市产业结构现状及产业发展导向确定五大类产业的认定名额,并实行总量控制,名额限定为100家,其中电子信息产业认定名额不超过40个,重点新兴产业认定名额不超过15个,先进装备制造业认定名额不超过15个,优势传统产业认定名额不超过20个,服务业认定名额不超过10个。民营领军骨干企业的认定,分单项条件认定和综合评分认定两种方式。
    首先,年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居所在行业的前20位,并符合下列七个条件之一的民营企业,直接依次认定为所在行业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一)中国电子百强、中国连锁百强。(二)拥有经认定并通过年度考核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者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三)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四)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专利优秀奖,或拥有基础性发明、原始性创新或关键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五)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六)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七)其他市政府认为特别优秀的企业。
    其次,对符合上述规定之外的工业类民营企业,按企业销售收入分行业进行排名,并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各细分行业认定名额的两倍比例划定入围企业,对入围企业按年销售收入、过去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获奖、信用评级情况等15个标准综合评分,按得分排名依次认定为所在行业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对符合上述规定之外的服务业类民营企业,按营业收入排名在市政府确定的细分行业认定名额范围内,依次认定为所在行业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
    《办法》指出,符合上述两种认定条件,且年销售额达1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超大型民营企业,作为民营领军骨干标杆企业,纳入民营领军骨干企业体系,但不占用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既定100家名额。
    3、造售假、偷骗税、失信、欠薪企业不予认定
    根据《办法》,民营领军骨干企业的认定工作将在新闻媒体或市贸工局网站上发布认定工作的公告,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如确认企业在认定当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认定:1.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2.偷税、骗税、抗税或逃避追缴欠税;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4.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5.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或银行企业信贷登记征信咨询系统中有严重失信记录,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在深圳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中有严重失信记录;6.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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