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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将实现直通放行,首批直通企业申请截止时间为3月13日

【政策解读】2007-03-09 00:00

日前,从深圳检验检疫局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口岸进出效率,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对部分出口货物将实施直通放行制度。目前,出口直通放行申请企业的审核工作正在进行中,首批申请截止时间为3月13日。
按照该项制度,对直通放行企业出口直通放行范围内的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直接签发通关单,企业可凭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实现出口货物直通放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查验。直通放行制度是创新检验检疫查验放行机制的重大改革举措,将缩短货物口岸通关时间,节约企业成本。
1、出口活动物等暂不直通放行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要求,以下情况暂不实施直通放行:出口活动物和大宗散装货物;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出口援外物资;在口岸更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风险预警中规定必须实施口岸查验的;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必须实施出境验证的;双边协定、进口国或地区要求等须在口岸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实施直通放行的情况。
2、直通放行企业质量需过硬
深圳检验检疫局负责人介绍,实施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出口产品免验企业;二是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出口企业;三是出口分类管理中的一类企业;四是实施“出口电子监管”的二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或同等条件企业(出口动植物产品、食品生产企业)。
深圳检验检疫局提醒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尽快填写《出口直通放行申请书》,提交相关证明性材料,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核实材料,经深圳检验检疫局确定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后实施。详细情况可登录深圳检验检疫局网站(www.szciq.gov.cn),或向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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