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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类产业可获金融税收支持

【政策解读】2007-04-06 00:00

      《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07-2008年)》对于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产业分别给予了不同的金融、土地等分类政策,其目的是促进鼓励类产业发展壮大和集聚集中,引导限制类产业升级改造和有序推出,并坚决淘汰禁止类产业。
      对于鼓励类投资项目的政策是: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和科学发展观有关要求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各金融机构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国产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对鼓励类项目的其他优惠政策,将按照国家和深圳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限制类投资项目的政策是:禁止投资限制类新建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规划、建设、环保、工商、质检、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凡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
      对于禁止类投资项目则明令禁止。各金融机构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土地部门不得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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