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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重点发展四大产业即循环经济、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

【政策解读】2007-04-06 00:00

      在深圳市发改局最新编制的《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07-2008年)》(以下简称《目录》)中,对全市特定区域和特定行业的产业指导政策进行了清晰的整理归纳和总结,一幅反映深圳“十一五”规划的产业发展路径图跃然纸上。
      1、循环经济:新建建筑节能须达50%
      按照《目录》要求,政府投资新建建筑应推广应用太阳能技术,新建建筑严格执行50%节能标准,不符要求不予施工许可和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截至2007年底,全市建筑新型墙材使用率占墙体面积90%以上,散装水泥使用率达80%以上,预拌砼使用率达90%以上,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使用率达30%。
      在水资源利用方面,建设面积达4万平方米以上的成片开发工业区将实行分质供水、配套污水回用或海水利用管网;推广使用“循环洗车机”,利用污水回用进行机动车清洗;利用污水回用、中水、雨水作景观绿化用水;在大鹏半岛、盐田港及西部港区开展海水冷却、海水淡化、海水冲厕项目示范,开展研究海水综合利用项目。
      与此同时,编制禁止生产和销售的一次性产品目录,逐步在商场、酒店、机场、车站、码头、公园和旅游景点取消一次性产品的使用等。
      2、高新技术:大力发展自主品牌
重点发展通信、数字视听、软件、新型储能材料、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和化合物半导体六大战略创新产业,着力实施一批重大战略产品计划和工程专项,形成完善的产业链和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群;大力发展生物医药技术和新材料、新能源两大新兴高新技术战略产业,鼓励发展汽车电子、平板显示器件、集成电路制造、化合物半导体、现代医药、环保产业、高科技农业和海洋产业等新兴产业,实现高新技术产业新的跨越式发展;推动深圳企业参与军工产品的研制生产;建设国家软件产业出口基地、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建设软件产业技术平台和服务平台,培养软件人才,孵化企业,完善软件园功能,以及建设集成电路设计专业平台;发展医疗器械产业、以生物制药和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等为重点的生物技术产业、海洋生物产业、现代中药产业,选择性发展化学制药产业等。
      3、现代服务业:加快建设“深港创新圈”
      未来两年,深圳将建设四个产业主体功能区,一是以特区内为主体的现代服务业主体功能区;二是以光明产业园区为主体的西部高新技术产业主体功能区;三是以大工业区(出口加工区)和宝龙工业区为主体的东部先进制造业主体功能区;四是以东部滨海地区为主体的生态休闲度假主体功能区。
      鼓励相关部门和企业积极参与粤港关键领域,重点突破联合攻关项目,市科技研发资金安排不低于3000万元进行联合招标和专项科技攻关;积极引进香港中介服务机构,把香港发达的国际金融业、现代服务业与深圳的高科技产业生态和活跃的创新活动结合起来,加快建设“深港创新圈”。
加快建设笋岗清水河商贸物流园、盐田港区保税物流园、前海湾现代物流园、空港保税物流园、平湖现代物流园、龙华现代物流园等六大商贸物流园;鼓励和支持资源性综合物流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培育大型物流企业和物流服务体系;完善物流综合信息平台和电子口岸建设;推进罗湖、福田、南山三大金融聚集区的建设,加快宝安、龙岗和盐田金融业发展;支持发展各种新型金融机构,组建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鼓励金融创新,吸引和鼓励海内外金融机构在深圳设立分支机构和后台服务中心等。
      4、文化产业:大力发展各类专业展会
      《目录》要求,精心办好高交会和文博会,大力发展各类专业展会和展览,并推进文化产业基地建设,加快打造钢琴之城、图书馆之城、设计之都和动漫基地。具体的规定包括,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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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鼓励类产业项目
      列入鼓励类的产业项目共有452项,包括循环经济、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服务业等。其中,循环经济被放在鼓励类产业的首要位置,89个循环经济项目约占鼓励类产业两成左右。
      2、禁止类产业项目:
      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新建高尔夫球场;绿化景观用水;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生产项目烟花、爆竹、打火机、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项目;进口废物加工利用项目;直排式燃气热水器;非环保的开启式干洗机;氯氟化合物干洗剂;汽车销售企业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符合GMP要求的药品;印刷速度每小时小于或等于4000张的单色胶印机;5万千瓦及以下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保护区和居民住宅区内的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生产项目或排放含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和设施,以及禽畜养殖、屠宰、采石等项目;大气一类控制区内产生废气的项目或设施(非营业性生活炉灶除外);使用氯氟烃(CFCs)、四氯化碳(CTC)、CFC-113、甲基氯仿(TCA)作为发泡剂、膨胀剂、清洁剂、制冷剂、气雾剂及加工助剂的生产装置和工艺;野生动物捕猎和经营利用;坡度大于25o果林种植;砖场、采石场;未获得“3C”认证标志的产品;含氰电镀工艺(电镀金、银、铜基合金及予镀铜打底工艺,暂缓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和淘汰的产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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