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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2007-06-07 00:00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7年4月5日)深府办〔2007〕50号
《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根据《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深府〔2006〕2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用于奖励在科技、金融、文化、物流、管理创新等方面,对我市产业发展与自主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条  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按照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的原则进行申报和评审。
第五条  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或相关机构连续工作1年以上,个人上年度计税工资薪金收入30万元以上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一)在我市各类传统产业企业、科技企业、金融企业、物流企业、文化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或相当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我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担任学科带头人或市级以上重大课题负责人的人员。
第六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一)在本市有偷、逃、抗、骗等税收违法行为和欠缴税款行为;
(二)在申报前2年内有因违反有关规定受到政府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处罚的不良诚信记录;
(三)侵犯知识产权或因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七条  符合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条件的人员,可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所在单位向相关产业的政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申报。
第八条  申报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表(见附件1);
(二)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申报人任职证明复印件;
(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五)市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或本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六)申报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报人为法定代表人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记录和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第九条  各产业的政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协会根据《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候选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市人事部门。
第十条  市人事部门联合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形成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年度奖励方案,于每年7月31日前提交联席委员会审定。
联席委员会每年8月31日前确定并公布年度奖励方案,并通知获奖人。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年度奖励方案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将获奖人的奖励金划入其帐户。
第十二条  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申报人有不缴、少缴应纳税款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申报人的评审资格;已经获取奖励的,对奖励金及利息予以追缴。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奖励的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由联席委员会将有关情况分别提交市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和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并取消该申报人3年内评奖的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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