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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技术秘密条例即将完成修订,员工创业更自由

【政策解读】2007-08-23 00:00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简称《条例》)修订工作加速“攻坚”,备受经济、科技界和法律界人士关注的竞业限制、离职员工“补偿费”等规定,预计都将作重大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制定于1995年,1996年1月正式颁布、实施。作为国内第一个专门针对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因对“竞业限制”及离职员工“补偿费”等重大环节首次进行明确规定,成为我市出台法规中最受国内法律界关注的法规之一。《条例》实施近10年来,伴随深圳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该《条例》中多项条款和规定已明显滞后。去年以来,深圳市立法部门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规定》的修订列入了重要日程。对《条例》(征求意见稿)的部分规定和内容仍有争议,但在最受关注的“竞业限制”及离职员工补偿费方面,主要的修改意见已基本形成。
现行《条例》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条例》(征求意见稿)则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其中,该“月平均工资”指的是该员工从企业获得的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等在内的“全部收入”。现行《条例》规定,对离职员工可能造成较大约束、不利的“竞业限制期限”为3年。《条例》(征求意见稿)则明确提出,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人介绍,按照工作进度,修订小组将很快形成最后修改稿,于本月底提交市法制办审核,并在近期尽快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新修订的《条例》一旦出台,将对近年来我市日益增多的“员工跳槽”引发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侵权案形成有力遏制作用,并大幅降低企业向离职员工支付的“补偿费”。同时,缩短对离职员工的竞业限制期限,更加有利于离职人员自由流动和自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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