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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明年实施新政策

【政策解读】2007-11-16 00:00

日前从深圳市国税部门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税法中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所变化,过去受到纳税人普遍关注的,特区工业企业普遍适用的“获利年度起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将成为过去。税务部门提醒新成立企业和老企业应全面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正确申请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新税法已经没有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提法。根据新税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通知,凡2007年3月16日以前成立的企业,仍按原政策审批减免,可以在新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2007年3月16日后成立的企业,按原政策规定该企业2007年度应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一律按照“其他减免”项目审批企业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减免期限截止到12月31日。
由于新税法发布不久,许多企业对此还不太了解,尤其是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仅限于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税法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因此,税务部门提醒上述企业应全面了解新税法及相关政策,正确申请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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