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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不可“分期付款”

【政策解读】2007-11-29 00:00

近日,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在受理一份新办外经证业务时,连带查补了该企业应缴未缴的印花税,使企业加深了对税法的了解。该局税务人员在对资料审查过程中,发现其他资料均符合要求,但企业缴纳的印花税税款明显与收入不符,印花税缴纳不足。经询问,企业财务人员解释说此份合同分五期完成,此次只收第一期合同款,所以缴纳了第一期印花税。而且,一直以来大部分订单都是通过电话口头或者通过传真并未签订合同。税务人员随即向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了现场纳税知识辅导: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是一种行为税。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合同双方即应缴纳,无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缴纳税款。另外,只要具有合同性质和作用,无论单据形式是否规范、条款是否完备、手续是否健全,无论是以何种方式,包括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网络均应视作应税凭证,按章缴纳印花税。
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并非想办不符合法律的事情,通过此次办理外经证,发现企业的确存在管理方面的不足,表示立刻补缴所有欠缴税款,并加强财务人员管理和学习,全面提高公司人员的纳税意识。目前该企业已补缴了印花税6300元。该公司存在的问题较为普遍,特别是新成立的公司对此不同程度地存在错误认识,造成无意识的少缴纳税款。所以,新办企业更要注意类似情况所产生的税务问题。(刘冰朱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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