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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草案)》提请审议,知识产权侵权处罚力度加大

【政策解读】2007-11-29 00:00

日前《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提出了多项在全国都属于创新的规定:政府从资金等方面支持重大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活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时,权利人实际损失要将研发成本计算在内;可实行技术秘密举证责任倒置,解决“取证难”问题。
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市企业在境外被侵权案件屡见不鲜。为此,草案专门规定了境外维权制度,要求市政府建立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境外保护的研究、预防和应对,对于关系本市的重大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活动,应当提供人才、资金、法律、信息等方面的必要支持。草案特别规定了“预防预警制度”,要求有关部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政策、重大事件等有关问题的监测、研究,对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和发出预警。
为了便于打击侵权行为、降低企业维权成本,草案在知识产权纠纷取证问题上引入“举证责任倒置”。技术秘密权利人有证据证明涉嫌侵犯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使用其技术秘密或者与其保密的技术相同或者实质相似,而涉嫌侵犯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能证明下列事项之一的,视为侵犯他人技术秘密:自行开发研制获得;反向工程获得;从公开渠道或者其他合法渠道获得。草案还就知识产权案件中争议较大、一直未有定论的知识产权侵权的权利人损失计算方法、非法经营额计算方法,首次作出了细化和明确。
根据企业的长期呼吁,草案对权利人损失的计算方法作出创新,将研发成本和可得收益等纳入进来,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定:“技术秘密权利人实际损失数额的计算,应当综合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技术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技术秘密转让或者许可费用、市场份额减少等因素确定。”如果无法计算,则以侵权人的非法经营额作为损失数额。草案还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规定:侵权人受到罚款处罚后,再次侵犯同种知识产权的,可按照法律法规的最高罚款数额双倍处罚。
曾经有严重侵权行为者的,政府将给予若干权利限制:包括市、区政府在两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给予奖励、资助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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