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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台湾农民到大陆创业新政策,台农可在大陆申办个体工商户

【政策解读】2007-11-29 00:00

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副司长潘海民28日在国台办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宣布,为了落实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同胞的政策措施,国家工商总局研拟了《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执行。截至目前,国家共在11个省区市设立了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其中设立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的有福建、海南全省,黑龙江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农垦示范区,山东平度,陕西杨凌,广东佛山、湛江,广西玉林,上海郊区,江苏昆山、扬州。设立台湾农民创业园的有福建漳浦、山东栖霞、四川新津、重庆北碚。台湾农民可以在以上试验区或者创业园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
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农产品及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产品等自产产品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和特许经营)、农产品和农业技术进出口、农业科技交流和推广。
另外,工商登记机关在登记场所还将建立为台湾农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绿色通道”,积极为台湾农民申办者提供政策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准予登记,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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