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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保监会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绿色保险”制度启动(经济聚焦)

【政策解读】2008-04-01 00:00

■ 我国7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环境敏感区域■ 将在环境危害大、最易发生污染事故的三大行业先行试点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今天向新闻界通报,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正式确立建立“绿色保险”制度路线图。
1、“绿色保险”保什么?
“绿色保险”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形象称呼。简单地说,它是企业就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风险在保险公司投保,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由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者进行赔偿,企业则避免巨额赔偿的风险,污染受害者能得到迅速、有效的救济。
建立“绿色保险”制度的必要性,目前我国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108起,平均每两个工作日1起。污染事故发生后,由于善后处理没有机制保障,企业应该承担赔偿和恢复环境的责任往往得不到落实,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补偿;即使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调解,受害者不仅需要承担高昂的诉讼成本,而且索赔时困难重重,引发许多社会矛盾;为改变这种“企业违法污染获利,环境损害社会买单”的现状,建立有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迫在眉睫。“绿色保险”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制度,而在我国才刚刚起步。此次环保总局和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只是一个“指导意见”,并不是详细、严密的保险条款。
监会财险部副主任董波说,大家非常关心哪些企业应该投保,发生污染事故,保险公司赔什么,赔到什么程度。目前这些内容都没有确定。按照《指导意见》,下一步环保部门将会同保监会提出投保企业或设施的范围以及损害赔偿标准;保监会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推进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的规范;保险公司积极开发环境责任险产品。
 
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说。根据国际惯例和有关法理,‘绿色保险’要赔偿的损害至少包括这几个方面:一是环境污染造成生命丧失与伤害带来的经济损失,二是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三是污染带来的财产价值的减少,四是消除损害而采取必要措施发生的合理费用。  
2、“绿色保险”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分几步走,从哪里入手?
既然这一新的环境经济政策直接指向企业的直接或潜在的环境风险,它应该在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行业先行试点。目前我国7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导致污染事故频发,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面对这些情况,必须首先针对环境风险高、污染隐患大的企业先行试点。
在操作中,我们本着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先在三大行业试点。”别涛介绍,“这三大行业包括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它们都是环境危害大、最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最容易确定的行业。其他类型的企业和行业也可自愿试行。
从国情出发,“绿色保险”要由政府推动,最终要靠市场运作。保险公司是企业,必须考虑经济效益,所以现阶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直接损失为主。我们的目标是,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到2015年基本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基本健全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
3、企业不投保怎么办?
投保“绿色保险”必然加大企业的成本,某些企业如果不参保怎么办?这确实是一个问题,不过国外取得的经验可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借鉴。美国、德国、英国、法国、瑞典等发达国家,印度等发展中国家都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德国和印度都通过专门的立法,实施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的制度。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等文件中,都提出研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要求,但是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所以,我们一方面要进一步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在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环保法律法规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条件成熟时还将出台‘环境责任保险’专门法规,另一方面要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比如针对先行试点的三大行业,具备条件的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或地方的规定,把企业是否投保与其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排污许可证发放等结合起来,逼着它们投保。
 “绿色保险”制度是我国建立环境经济政策的又一次探索,国际经验证明,一个成熟的“绿色保险”制度,是一项经济与环境“双赢”的制度,也是一个能在更大范围内调动市场力量加强环境监管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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