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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恶意软件将被处罚

【政策解读】2008-04-11 00:00

日前从深圳市公安局获悉,我国首个全面规范信息安全保护各个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获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4月1日正式实施。关人士介绍,与国家立法相比,《条例》补充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是全面规定了对信息系统实行分等级保护。
二是建立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保留有关原始记录。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社会稳定的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二十四小时内暂时停机、暂停联网、备份数据等措施。
三是规定了用户资料保密制度。规定安全服务机构和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人员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用户信息。
四是对特种信息安全技术实行备案制度。《条例》要求生产、销售和提供病毒防治、远程控制、密码猜解等技术、产品和工具的单位和个人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
除此以外,《条例》还针对互联网发展过程中新出现的,群众反映强烈的危害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明文禁止了非法占有、使用、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或者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故意制作、传播恶意软件等破坏性程序,并规定了明确的处罚。违反《条例》,实施上述行为的,公安机关可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建议原许可机构撤销许可或者取消联网资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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