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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要收费-----深圳建筑废弃物减排条例草案拟禁止随意拆除旧建筑

【政策解读】2008-06-06 00:00

目前深圳市绝大部分建筑废弃物,未经任何处理便运往填埋场,采用露天堆放或简单填埋方式处理,不但占用大量土地,而且严重污染环境——这种局面有望在未来改观:《深圳经济特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草案)》已于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力图通过一系列刚性措施,从源头控制建筑废弃物,实现循环经济发展目标。
1、排放建筑废弃物要收费
2005年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据此,《草案》设立了建筑废弃物排放收费制度,试图通过市场经济手段来达到督促有关单位减废减排,提高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率的目的。
《草案》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拆除单位应当按实际排放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建筑废弃物排放费。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建筑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实际需要及建设单位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分类后的建筑废弃物实行优惠的收费标准。建筑废弃物收费全额上缴财政。
收费只是手段,应该设置一个合理、低廉的收费标准。由于收费问题的复杂性,《草案》规定具体收费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2、回收利用可享优惠政策
无论是建筑废弃物的减排还是回收利用,只靠企业的自觉是无法有效实现的,政府应当在这个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草案》规定了一些对建筑废弃物减排和回收利用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以此来引导企业积极参与。
包括:鼓励研究、开发和使用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回收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对研究、开发和利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单位和企业,市政府应当给予资金扶持。市政府对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企业,在用地、用水、用电方面给予政策优惠或资金补贴。
3、拟禁止随意拆除旧建筑
草案还明令禁止随意拆除旧建筑,减少废物产生。规定既有建筑物、构筑物除因城市规划或建筑质量问题需要拆除外,能够通过维修加固、功能置换、综合整治等方式继续使用的,不能随意拆除或重建。确需拆除或重建的,应当委托中介机构对必要性进行评估论证,并报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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