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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失职将问责行政首长

【政策解读】2008-07-10 00:00

广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广东省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审议通过了《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
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进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建设,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为民服务意识显著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满意度不断增强。为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正常的行政秩序,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会议决定实施《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行政管理正常秩序或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要受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辞退、责令辞职、免职和处分。
为了加强对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监督,促使其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府,会议决定出台《广东省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办法》规定,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公众场合的言行不当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追究行政首长责任,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建议免职。
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规定》明晰了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条件、简化了著名商标的评审认定程序,通过设立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委员会和有关专业协会的专家组成的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将评审和认定工作分开,使著名商标评审工作更加便民、更具权威性和公正性;通过实施著名商标转让、许可使用、变更的监管措施,并明确规定保护著名商标专用权,有效防止著名商标被滥用,切实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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