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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出台新细则

【政策解读】2008-08-14 00:00

年营业额全球超百亿、国内超20亿的企业合并或控股要向反垄断机构申报
为细化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保证反垄断法有效实施,《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昨出台,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三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条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权威解读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有关问题。
1、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规定》分两项规定了需要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的标准:一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经营者集中达到其中一项标准的,即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2、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制定
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是采用经营者的营业额这一指标确定的。经营者的营业额是反映经营者经济力的重要指标,较为客观、明确,也是国际通行做法。为确定较客观的具体申报标准,有关方面主要做了三方面工作:
一是,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组织有关经济学专家进行专题研究。该研究所在专题研究中,收集了德国、法国、日本等40个国家反垄断法规定的企业并购申报标准,选取其中15个国家所规定的境内营业额以及全球营业额作为基准数据,通过建立经济模型,并利用统计回归方法进行测算,提出了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具体建议。
二是,对专家建议的申报标准进行分析、验证。并对专家建议的申报标准是否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符进行了验证,分析表明,专家建议的申报标准比较合适。按照现在提出的标准,一方面我国绝大多数限额以上企业的并购活动不需要申报,同时又可以把规模较大的经营者集中纳入申报范围,防止产生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后果。
三是,与其他国家规定的申报标准进行比较。从目前掌握的资料看,《规定》规定的申报标准低于瑞士、阿根廷等国家的申报标准,高于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的申报标准。这与我国市场容量较大、企业数量多的情况是相符的,也与鼓励企业做强做大的产业政策目标相吻合。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各国都还没有完全合理、精确的方法来事先确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都是先规定一个大体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再及时调整。我国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施行一段时间后,如果不合适,可以及时调整。
3、为什么要规定一个统一标准
区分行业和领域规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在理论上有一定道理,但实际操作上不够可行。一是分行业和领域规定申报标准的难度太大;二是分行业和领域规定申报标准将会导致申报标准过于复杂,经营者和反垄断执法机构都难以掌握、适用。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看,都是规定统一适用于各行业、领域的申报标准。因此,《规定》确立了统一适用于各行业、领域的申报标准。考虑到一些特殊行业、领域,如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行业、领域经营者的资产构成比较复杂,为了使申报标准符合这些行业、领域经营者的实际情况,国际通行做法是对其营业额的计算专门作出规定。因此,《规定》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在确立统一申报标准的同时,明确规定: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4、未达申报标准也可能涉法受调查
由于经济生活非常复杂,在有些情况下,经营者集中虽然没有达到规定的申报标准,但仍有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比如,有的行业经营者的营业额普遍较低,达不到申报标准,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却相对较大,其集中行为就很有可能排除、限制竞争。对这类经营者集中,也需要有相应的控制措施。因此,《规定》对此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即:经营者集中没有达到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需要说明的是,强调“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主要是为了防止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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