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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政策解读】2008-08-21 00:00

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商务部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并自11日起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向商务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登记。
《实施细则》明确,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投保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责任险,其责任范围包括企业从事货代业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错误、疏忽遗漏等责任。投保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责任险的最低赔偿限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保险期限应不少于1年并应逐年连续投保。
依据该《实施细则》,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从事多式联运经营,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国际多式联运单据。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的,应向商务部办理提单编号登记。
此次修订还明确由中国国际货代协会建立会员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依照章程对会员企业进行处分,公布违法违规会员企业名单,并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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