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交通运输部了解到,由该部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共同颁布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而原交通部于1996年发布的《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延长收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0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还贷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性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30年。此外,《办法》还明确提出不得以转让公路收费权为由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
根据《办法》规定,同一个收费公路项目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可以合并转让,也可以单独转让。但不得将一个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分成若干段转让收费权;不准将收费公路权益项目与非收费公路权益项目捆绑转让;也不得将政府还贷公路权益无偿划转给企业法人。受让方必须全部承继转让方原对政府和社会公众承担的责任、义务。
《办法》中还明确规定,长度小于1000米的二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二级公路,以及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的收费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