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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2008-09-17 00:0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0日公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首次以文件形式对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控股子企业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进行规范。办法将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分七章,共四十四条,分别对国资委和央企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央企资产损失认定、责任追究范围、责任划分和处罚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了严格央企资产损失问责制,办法详细列举了企业在日常经营和重组改制等多种情形下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范围,从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担保、资产转让和改组改制、资产保管维护、内控建设、信息披露等环节界定了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需追究责任的10类50种情形。
央企资产损失金额认定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金额和间接损失金额。直接损失金额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损失金额;间接损失金额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者导致的、除直接损失金额之外的、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资产损失金额。
对尚未形成事实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发生事实损失,且能计量损失金额的,办法明确也应当认定为资产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等三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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