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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购房可获补贴,高技能人才首次纳入高层次专业人才范围

【政策解读】2008-10-06 00:00

住房问题是用人单位反映最多的问题。有步骤、分层次、多渠道、多形式解决好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问题,是确立我市人才竞争优势的重要环节。根据《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解决办法(试行)》,
1、高层次人才购房可获补贴。
《住房解决办法》明确了解决住房问题的相关标准。住房的面积标准为:国家级领军人才为150平方米(其中两院院士为200平方米),地方级领军人才为100平方米,后备级人才为80平方米。
解决的方式分别按照人才层次和财政供养体系内外的区别,分为几种:购房补贴、购房贴息、租住人才公寓、租房补贴。其中,购房补贴单价标准参照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改革补差单价确定;租房补贴单价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内市场商品房指导租金价格确定;购房贴息的发放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高层次人才按照财政供养体系内外和是否迁入户籍,分别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户籍未迁入的,可享受租住人才公寓或租房补贴;户籍迁入的,可享受购房补贴、购房贴息或租住人才公寓。户籍已迁入的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属财政供养体系内的,其购房补贴由市财政承担;属财政供养体系外的,市财政按月给予购房贴息。
2、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5年
根据《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为5年,期满可再次申请认定。高技能人才首次被纳入高层次专业人才范围。高层次专业人才从已在深工作、来深自主创业或已与在深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优秀专业人才中认定产生,不受国籍、户籍、地域限制。高层次人才分为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3个层次。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常年受理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申请。
高层次人才实行期中、期末考核制度,考核重点是创新能力、业绩贡献、人才培养等方面。其中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取消其高层次专业人才资格。
3、妥善解决配偶就业子女入学问题
6个配套政策中,有2个专门针对高层次专业人才的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问题推出了一系列积极措施,解决高层次专业人才的后顾之忧。
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根据人才层次及其配偶原就业情况,分别予以指令性解决和协助解决。此外,可放宽条件参加我市事业单位选聘,放宽条件纳入我市就业援助体系。
鼓励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小额贷款担保等优惠政策。
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可根据人才层次分别享受全市范围内择校、就近就读省一级学校和就近就读省、市一级学校优惠政策,有关借读费、择校费由市财政补贴。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工作,在市教育部门统筹领导下,由区教育部门和学校负责落实。
4、研修津贴年度3000至1万元不等
深圳市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学术研修按照分类补贴、重点补贴的原则,根据人才层次和会议地点的不同,分别给予年度3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研修津贴。学术会议类研修津贴根据举办地点不同,执行相应标准,可用于支付与会人员深圳至目的地往返、会议注册和会议期间食宿费用。进修类津贴根据进修地点不同执行相应标准,可用于支付深圳至目的地往返交通和当地生活费用。
学术研修津贴从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专项资金支出。各区、相关单位也可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和支持专家积极开展学术研修活动。
5、年薪50万元起聘请国(境)外专家
《国(境)外高级专家特聘岗位管理办法(试行)》提出,规划、环保、建设、水务、交通、城市管理、教育、公共卫生等领域承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申请设置岗位,聘请国(境)外专家。国(境)外专家特聘岗位不占用本单位编制。设岗单位可面向境内外公开招聘或委托中介机构寻聘。
国(境)外专家聘期为1年以上的,实行年薪制,标准起点为5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聘用期限少于1年的,按月薪执行,标准起点为4万元,最高不超过8万元。国(境)外专家的薪酬由聘用单位和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专项资金共同负担。
聘用单位可向市国土房产部门申请人才公寓,安排国(境)外专家居住。国(境)外专家子女可按规定,申请入读我市国际学校或普通学校。
聘用单位在聘期届满时,以聘用合同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对国(境)外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书面报告市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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